2级以上医院派驻警务室

2012-05-06 22:21 12楼
严打医闹,公安部咋帮卫生部“拉偏架”?

李吉明 评论作者
据卫生部、公安部4月30日联合发出的《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今后,医闹、号贩将受治安处罚甚至被究刑责。通告提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侵害患者合法权益,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工作,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和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2012年5月2日《新京报》)
前段时间,东莞市政府出台规定医院保卫室可配钢叉、催泪剂等攻击性装备对付“医闹”一事就曾引发了一场网络热议;今天,这个“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的通告又让网络掀起了一场波澜,多数网友狂呼“联合通告”是在医患矛盾中“拉偏架”。
必须承认,近年来因为发生医患矛盾,少数患者家属在医院内挂横幅、设灵堂甚至行凶等行为确实存在,在某种程度上威胁到了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干扰了医院的正常秩序。但据此两部委就联手发出通告给予严厉打击,似乎确实有点立场站偏、偏此薄彼的嫌疑。而其之所以会受到大部分网友的抵制,其原因也就在于其搞乱了医患之间的逻辑关系。
“医闹”的出现,医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再高明的医生也有犯错误的时候。医院考虑到声誉问题或是为了保护医生,发生医疗事故后,往往向患者或家属隐瞒实情。一旦家属了解真实情况,其心情可想而知。而患者在医院面前,绝大多数是弱势群体。面对强势的医院,患者及家属常常有苦难言,总感觉“干不过”医院。正是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才不得不以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违规停尸作为手段以求把事情“闹大”,给医院形成一定的压力。设若这样也要受到“严厉打击”的惩处的话,那无疑是雪上加霜般的让人叫天天不灵、叫地地不应了!
实际上,“医闹”问题的出现,是由多种因素所造成,而“医闹”的性质也并不类同。一是有少数医生责任心不强,或者利益至上而造成患者及其家属的不满,而当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时,他们便采取了“闹”的方式以求获得问题尽快解决。二是有些患者或者患者家属对于医疗行业不太理解,总是认为如果治疗没有达到他所想象的效果,就该算是医方的责任,从而以“闹”之方式或索赔或泄愤。三是部分社会闲杂人员以“医闹”为职业,或故意把有些是治疗疾病中出现的问题闹大让医院难堪,或雇于人打砸财物、设置障碍阻挡患者就医、殴打医务人员。据上所述,笔者绝不反对采用特殊手段对职业“医闹”严打严治,但设若因为要打击职业“医闹”就“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的话,显然是把错了脉、开错了方、治错了病。
医患纠纷归根到底是一个医德人文精神的沦落问题,是一个医学事故鉴定体系不够完善的问题。试想一下,设若医护人员对患者不是冷漠麻木而是满腔热忱,设若医疗事故发生以后不是医疗机构“自己给自己鉴定”而是结果公正、令患者家属信服,那么,还会有这样或者那样的“医闹”出现吗?职业医闹还会有生存的土壤吗?
《通告》规定,“患者及家属应依法按程序解决医疗纠纷。”“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后,必须按规定将遗体立即移放太平间,并及时处理。”而实际情况却是,医疗纠纷出来以后患者及其家属按程序却往往不能使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在问题不能得到有效解决的时候就要求其家属将遗体“及时处理”,这难道不是在“拉偏架”是什么?换个角度来说,医患之间矛盾之间,患者是普通的个人是弱势,医院是强大的集体是强势。解决问题不是设法对弱势一方提供救济而是首先想到保护强势一方的利益,是何道理?!
建立正常医患关系主要还是通过医院向患者提供价格合理、良好的医疗服务,加强医患沟通,提高医护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因而笔者认为《通告》并不能从根本上缓解医患矛盾及减少医患纠纷的发生。若要从根本上解决紧张的医患矛盾,化解医患纠纷,我们还必须进行更多的制度化建设。一是要从制度层面上彻底解决 “以药养医”,医院药品、服务项目不公开不透明等方面的问题;二是要尽快完善机制,彻底杜绝部分医生医德沦丧、以医牟利、技艺不精等方面的问题,从素质层面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切实维护患者切身利益;三是要对公民加强进行医疗常识和法制意识方面的教育和引导,尽量使其具有一定的是非对错判断能力;四是在严厉打击“职业医闹”的同时,也要做好对患者及其家属的沟通、抚慰工作;五是建立独立于医疗机构之外的第三方调解部门,确保出现纠纷有人管,处理纠纷不影响医生服务其他患者!
伐树要伐根,治病须问因。缓解医患矛盾不能把目光就盯着“闹”上,否则就会出现无原则的偏袒或有失公允,这样只会进一步激发矛盾而不是消化矛盾!
2012-05-07 12:26 13楼
花架子,吓唬老实人。
病人真想针对医生,警务室远水救不了近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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