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保管损耗范围和计耗标准是哪些?

2011-06-30 20:07 楼主
中药在仓贮保管过程中,由于商品性质、气候、包装条件、翻晒整理移动,以及设备状况等因素,而导致发生难以避免的自然数量减少,称为中药保管损耗。其减少数量往往有很大悬殊。应按国家医药管理局(81)国药贮字442号文件规定的定额标准执行。

鉴于基层中药贮存设备简陋,很多中药难以达到规范化、标准化贮存,加之计算口径不一,实际工作存在很大难度,有的甚至给国家财产造成一定的损失。这种情况,应当尽快改变。

中药保管损耗范围通常包括下列5个方面:

(1)由于自然气候变化形式的商品自然减少;

(2)由于商品本身内在质量变化,形成的自然减少;

(3)由于翻晒整理移动,形成的商品自然减少;

(4)由于商品进出频繁,数量较大,形成的自然减少;

(5)其它原因(不包括人为)形成的自然减少。

报耗标准:除细贵药材外,由于上述5种原因,实际形成的商品减少,一般按一年内实际贮存量的3%,作为报耗定额标准。

但遇有下列情况者,不能作商品保管损耗处理。

(1)商品已运到仓库,但未经验收过称前所发生的损耗。

(2)超水分损耗。商品入库时,经验收测定,超过规定的水分标准。其超出标准水分重量。

(3)过失误差。因工作过失,发生验斤差数,或错进错出等而造成的数量亏短,又长期无下落者。

(4)责任损失。因保管不善,商品发生霉烂、变质、虫蚀、鼠咬、丢失、短少,或操作不当造成的数量短少。

(5)凡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风、雹、洪水、暴雨、地震等所造成的商品损失。

(6)火灾、偷盗,属于责任内的按责任损失处理;属于雷电等自然起火,而事前又采取了相应的避免措施者,作财产损失处理,不作保管损耗计算。

(7)挪用或借出的商品短少。

(8)其它非自然因素而形成的商品短少。如错收错发串位,提供作文物展览标本、或因文艺戏剧道具使用等,均不得作保管损耗计算。

溢亏处理:商品正常保管贮存中,由于空气湿度或季节转换等原因,自然形成的商品溢余(包括供货方多发数量),应交公全部作商品(财产)溢余处理,列表交由财务部门收账增加库存;对于商品自然减少,已作过报耗处理,而且又不属于不作报耗处理,并已知其下落者除外,仍出现的无故短少,应由保管人员自行负责。

中成药商品短少,除适用于上述条款外,在列报商品损耗时,还必须验看残损包装和里面的残溶药物实际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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