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帖] 河南省卫生厅惩罚“开胸验肺”的医院是自取其辱

2009-08-14 21:27 楼主
西医-转帖] 河南省卫生厅惩罚“开胸验肺”的医院是自取其辱
这是一张让人感到不可思议的罚单,一张必然会招致舆论炮轰的罚单。河南省卫生厅竟以“无职业病诊断资格”为由,批评和处罚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正是这家医院在尘肺患者张海超求告和维权无门的情况下,为其做了开胸验肺手术,帮助他以这种悲愤、悲壮、自残的方式证明了用人单位的无耻,证明了官方防治所的谎言,验出了相关法规的缺漏,并引起了一场舆论对职业病鉴定的讨论。没有这家医院的报告,也许如今重病缠身的张海超仍奔波在自证患病的维权路上。 卫生部专家组的鉴定证明了该医院的诊断结果,开胸验肺事件已经有了定论,相关单位、部门和官员已受到了惩处,为什么这时候河南省卫生厅会反过来倒打帮了张海超的医院一耙,又是通报批评,又是立案调查,仿佛医院做了多大的丑事。处罚似乎有着极其冠冕堂皇的理由,他们理直气壮地拿出了《职业病防治法》,该法规定职业病诊断应由政府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不能超出资质认证或批准范围从事职业病诊断--郑大一附院没有该部门批准的职业病鉴定资质,却为张海超开胸验肺并出具了“尘肺合并感染”的证明,所以应依法受到严惩。但是很显然,这样的处罚有报复性执法之嫌。
好一个“资质认证”。对于张海超的病,北京协和医院、北京首都医科大学朝阳附属医院、北京煤炭总医院、北京三院等,看完胸片就统一断称这肯定是尘肺,为什么政府批准拥有鉴定资质的郑州职业病防治所却鉴定不出来,而逼得张海超开胸验肺呢?另一方面,郑大一附院虽未经政府批准,但却准确无误地鉴定出张的尘肺--这种极具反讽意味的对比,恰恰暴露出政府在资质审核上的问题,让不具备鉴定资质的机构通过认证,却视真正有资质的医院为“无资格”,说明政府在道义上已失去“审核资质”的资格,怎么还毫无耻感地谈“职业病诊断资格”?
实际上,郑大一附院并非进行严格意义上的职业病诊断,而是应求告无门、维权无路的患者之要求做一种证明,并被其借助以引起起舆论的关注。请问河南省卫生部门,开胸验肺是一种正常的职业病诊断方式吗?这不过是一种弱者悲壮的身体政治,一种卑贱自戕的身体反抗--以身体为资本是人类最原始最本能的反抗方式,弱者面对强者设计出的不良制度,面对冲不出的法律陷阱,没有任何反抗的资源,悲愤中只有用自己的肺去反抗,去揭穿那谎言。我想,这家医院的医生所以愿意帮张海超开胸验肺,也并非为了简单的医学诊断(这种病许多医生只要看胸片就能作出诊断),而是想帮他讨一个公道。满足患者的要求,坚守医者的良知,这是没有资质限定的,而是为医者的基本职业道德。
很显然,《职业病防治法》中关于“职业病诊断资质限定”的立法意图,是为了防范无资质医院的误诊和借诊断牟利。但在开胸验肺事件上,郑大一附院与这两点毫不相关:一没有误诊,二绝没有借机牟利--所以,虽然医院违反了规定,但从立法意图上看,它是不该受到惩罚的。
即使严格按法律规定,医院确实违法了,但受罚的不该是它一家。开胸验肺事件暴露出了很多问题,有法律的漏洞,有官方的失职,有监管的缺位,诸种违法问题的价值排序中,医院的违规是最轻微、最不坏、最该忽视的,为什么要突出处理呢? 法律受不到应有尊重,“严格执法”在当下是一种很稀缺的品质,但像河南省卫生厅这样的“严格执法”,只能招致公众的强烈反感。张海超为了自证有病而四处奔波时,你们到哪里去了?郑州职业病防治所坚称张海超无病时,你们到哪里去了?对于自身在此事件上的监管责任,你们又是怎么承担的?如今反去严惩揭露问题的医院,扪心自问,这是在捍卫法律的尊严还是在伤害法律?!
开胸验肺暴露了某些部门的问题,损害了某些人的政绩形象,让一起地方事件成为一起举国关注的丑闻,相关部门难免恼火,给“惹事者”穿小鞋当在意料中。只是,有关部门真是太心急,如此大张旗鼓的处罚太低估舆论的力量了,想急于找回面子和树立权威,结果只会自取其辱:舆论的关注点本已从开胸验肺上转移开了,这样急吼吼地拿医院开刀,只能暴露出自己身上更多的丑陋,重新被架上舆论烤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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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14 21:44 2楼
这事反响很大,前段时间我在主页“健康资讯”栏目发了些相关的文章。
2009-08-14 22:19 3楼
无耻之极,这样做是会失去民心的呀!
2009-08-14 23:13 4楼
听闻主刀医生因此被吊销了一年的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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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该规定规范的是“职业病诊断”,众所周知,职业病诊断有专用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并有专门的诊断程序,如果郑大附一院识有职业病诊断资质,它就不可能印制并给病人开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最多只可能作出《疾病医学诊断证明书》。


对任何疾病作出医学诊断是医院的天职,郑大附院作出的《疾病医学诊断证明书》可以作为《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依据,但并不是《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河南省卫生厅想混淆《疾病医学诊断证明书》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欲以法律的名义加害郑大附院,是法盲们的闹剧,也是对法律的污辱。
2009-08-14 23:19 5楼
批评开胸验肺医院惹争议 省卫生厅:通报有法可依

核心提示

经过一番周折,“开胸验肺”的张海超最终被确诊为“尘肺病”,而与此相关的责任单位和部门也受到了相应处罚。但是,为张海超进行“开胸验肺”的郑大一附院竟也受到了省卫生厅的通报批评,理由是:郑大一附院不具备职业病诊断资质,其作出“尘肺病”诊断的行为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

消息传出,舆论再次哗然,“郑大一附院见义勇为反被批评”成了舆论的焦点。

面对“尘肺病人”,郑大一附院是遵守《职业病防治法》,还是要正常履行白衣天使的职责?记者昨日就此采访了相关单位和当事人张海超。>>>说说你的看法

新闻事件

郑大一附院被批评

随着张海超被确诊为“尘肺病”,与这一事件相关的有关部门和个人都得到了相应处罚。

8月12日,在省卫生厅召开的“全省职业病防治工作”会议上,省卫生厅以文件的形式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查处情况进行了通报。

在这份7月31日签发的卫生厅豫卫办(2009)40号文件《关于对张海超职业病诊断问题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查处情况的通报》中,除了对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新密市卫生防疫站等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决定之外,还对为张海超“开胸验肺”的郑大一附院进行了通报批评。理由是:郑大一附院在不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情况下,进行职业病诊断,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不具备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单位,在接诊疑似职业病患者时,应及时转送具有相关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

昨天,通报批评一出,引起了众多网友的关注。在大河网上针对相关新闻的数百条网友评论中,大多数网友都对郑大一附院受到通报批评表示不理解。

一位网友说:“不作为的机构受处罚可以理解,但尽到自己职责的医院为什么却要受批评,医院给病人看病难道也有错?”

另一位网友则表示:“如果不是郑大一附院在患者要求下‘开胸验肺’,估计真相至今还是不能浮出水面!”

甚至还有网友认为,郑大一附院为张海超“开胸验肺”是“见义勇为”。

省卫生厅“黑诊所论”

对于网上的争论,省卫生厅有关人士说,一些网友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毕竟“人情”不能代替“法律”,省卫生厅目前没有更改通报批评决定的想法。

这位人士表示,事实上,最后省职业卫生专家经过讨论、分析、会诊后,最终确诊张海超为“尘肺病”,郑大一附院的诊断也是一个参考依据,这说明郑大一附院的诊断结果是正确的。但郑大一附院错就错在,在没有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的情况下,就对职业病下结论,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

这位人士表示:“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一附院当时在为张海超‘开胸验肺’,发现是‘尘肺病’时,应该立即上报卫生部门,同时建议张海超去上一级职业病防治所进行鉴定。”

“这就好比一个没有行医资格证的赤脚医生开诊所给人看病,就算他刚好给病人看好了病,但我们不能说它不是黑诊所。”这位人士说,省卫生厅对郑大一附院进行通报批评依据的是《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记者查阅2002年开始施行的《职业病防治法》,发现第七十二条规定: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省卫生厅这位人士还称,针对目前拥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资格的机构较少的现实,省卫生厅在对郑大一附院进行通报批评的同时,专门下发文件,鼓励省直三级医院申请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认证,同时也要求每个省辖市必须有专业职业病防治机构和1所三级综合医院作为职业病诊断机构。

一附院医生

告知病情是职责和义务

对于被通报批评这件事,郑大一附院有什么反应?

昨天,记者联系到郑大一附院有关负责人,他表示目前院方对此事没有任何回应。但在采访中,郑大一附院的一些医生对此事有自己的看法。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医生说,他不认为医院为张海超“开胸验肺”的做法有错。因为,作为医生,对于病人的病情,医生是有义务告知的。如果一个病人去医院看病,医院在做了一些检查后却不告诉病人患的是什么病,那么

这个医院也是不合格的,是违背基本的医疗道德的。

记者随后问这位医生,假如他再碰到类似张海超这样的患者时,会不会给他进行诊断,并告诉患者到底得了什么病?

这位医生斩钉截铁地说,只要病人不是来专门要求职业病诊断而是来看病的,那么作为医生我肯定会对他进行疾病诊断,“不管是‘李海超’、‘刘海超’,我都会为他诊断,并告诉他得了什么病,因为我觉得那是一个医生的职责和义务”。

张海超

郑大一附院救了我

在得知郑大一附院因为“开胸验肺”而被通报批评后,身为事件主角的张海超说他很愧疚。

“对郑大一附院通报批评,我觉得不公正,医院很冤。”昨天,张海超在电话中说,对于郑大一附院他一直很感激,因为是医院救了他,“如果当时郑大一附院不接收我,如果医生不给我诊断,那么我只有死路一条,现在因为我的事情,而让医院挨了批评,我心里很难受”。

张海超说,6月9日,他挂号去郑大一附院呼吸内科看病,随后入住到呼吸内科,当时医生给他拍了片子,上面写的是“双肺阴影,性质待查”。

“我当时也很想知道病因到底是啥。”随后在他的强烈要求下,医生为他做了“胸腔镜辅助小切口右肺楔形切除术、肋间神经冷冻术”,术后诊断为:尘肺合并感染。

“如果医生不给我诊断,而是像踢皮球一样给我踢出去,那么我肯定是死路一条。”张海超说,而现在医院的正义之举却被说是违反了“法律”,他很是想不通。

律师

医院行为并不违法

对于郑大一附院被通报批评一事,郑州的一位律师认为,省卫生厅对相关法律的解读有偏颇之处。

这位律师说,他认真研读了《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规定的实质是对于那些明知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还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情况要进行处罚;强调的是医疗机构在明知相关资质规定的情况下,仍然从事超资质诊疗活动。

而在“张海超事件”中,郑大一附院是在张海超的要求下,对张海超的病情通过“胸腔镜辅助小切口右肺楔形切除术、肋间神经冷冻术”后做出的诊断结论,这是医院基于患者的病情作出的合乎医疗规范的基本行为。在这一过程中,郑大一附院主观上并没有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

链接:“开胸验肺”事件

新密市一企业农民工张海超工作3年多后,被多家医院诊断为尘肺病,但企业却拒绝为其提供相关资料。在向上级主管部门多次投诉后,他取得了去做正式鉴定的机会,但郑州职防所为其做出了“肺结核”的诊断。

为求真相,张海超今年6月在郑大一附院呼吸内科求医。在张海超的坚持下,该院于6月22日对其进行“胸腔镜辅助小切口右肺楔形切除术、肋间神经冷冻术”,即所谓“开胸验肺”,最终确诊为:尘肺合并感染。

“开胸验肺”事件被报道后,省领导作出重要批示,与此事相关联的一些部门和人员也受到了相应的处分。(来自人民网)
2009-08-14 23:25 6楼
不满处理"开胸验肺"医院 豫卫生厅官网被"围观"

来源:《潇湘晨报》
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近日被河南省卫生厅通报批评,并立案调查。此前该院诊断出张海超“尘肺合并感染”。此举引起了众多网友的不满,并纷纷登录河南卫生厅官网“围观”。

此前,一位河南打工青年张海超为了证实自己患上“尘肺病”,在法定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他为无病的情况下,万般无奈的他提出开胸验肺。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于6月22日对张海超进行了开胸手术,诊断为:尘肺合并感染。昨天河南省卫生厅通报称,郑大一附院在不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情况下,进行职业病诊断,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

河南省卫生厅此举引起了众多网友的不满,据网易网事披露,许多网友“涌到”其“厅长回复”下抗议其调查。一些网友留下了如“厅长!我有病麻烦你给指定个医院看。”“请立即纠正你们的错误处罚决定!”等类似的留言。

记者昨晚10时登录河南省卫生厅官网,发现前述的网友留言已被删除,而“厅长回复”栏目也已不见踪影。
2009-08-14 23:53 7楼
河南省卫生厅厅长是贪官!
2009-08-15 00:47 8楼
内讧,搞不好就是成立这家法定职业病诊断机构时,内部人反对,却无力改变结果,现在借这件事突然来个项庄舞剑,意在沛公,卫生厅内部斗法呢,只不过借助。。的力量,也许已经这样!
2021-07-17 22:04 9楼
真是悲哀
2021-07-18 06:39 10楼
10多年前的事了。如果值得讨论。我们这隔壁县最近几年的事更值得讨论。因为基层县级人民医院医生水平太差了。导致急救都不合格死了人。最后卫生部发文罢免医院院长。医院医疗人员进行急救知识考核培训。这种事情全国各地还有我就复制一下去。
2021-07-18 06:42 11楼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对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人民医院医疗急救不力事件的通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对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人民医院医疗急救不力事件的通报》是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2015年1月19日发布的通报。

国卫办医函〔2015〕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2014年8月,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人民医院发生一起患者院内倒地、现场抢救无效死亡事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经我委与湖南省卫生计生委联合调查组调查,这是一起院内医疗急救严重不力事件。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事件基本经过及处理情况
2014年8月19日上午,患者王某某(男,59岁)因“腹胀、胸闷、咳嗽”就诊于祁东县人民医院(无家属陪护),在收费处排队等待缴费过程中突然晕倒。患者倒地约9分钟内,先后有2位护士和5位医生到达现场;患者倒地约6分钟后,两位医生就地对患者实施了约3分钟的胸外心脏按压,确认患者无生命体征,停止抢救。该院医务科报警110,经派出所及法医确定死亡后,于12点15分将遗体移送太平间。
事件发生后,我委会同湖南省卫生计生委组成联合调查组,经过实地调查认为,该事件是一起医疗急救不力事件,集中暴露出该医院存在以下主要问题:一是医务人员急救意识、技能严重不足,医德医风建设缺失,院内急救流程混乱,始终未将患者转移至急诊科或病房进行救治。二是医院急诊科室建设不规范。急诊科处于医院较为偏僻位置,设备配置简单,且无固定医务人员(均靠各科人员轮转),未发挥急诊科职能作用。三是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事件发生后,医院认识不到位,整改工作流于形式。医务人员的基本抢救知识培训未取得实效,医院抢救设备存放无序,整改后形成的规章、制度可操作性差。
经研究,祁东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决定对祁东县人民医院院长、医疗业务副院长予以免职;对在事件发生过程中处置不当的医务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暂停执业活动6个月的处罚;衡阳市卫生局按照有关规定撤销祁东县人民医院二级甲等医院的等次,并对有关问题进行限期整改;湖南省卫生计生委派专家至祁东县人民医院进行专项帮扶,对该院进行全员急救意识、技能等培训、考核,对不合格人员调离业务岗位,停薪学习培训;对经反复培训无法胜任有关业务工作的人员,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分或辞退。
二、下一步要求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要从该事件中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引以为戒,加强管理,坚决杜绝类似事件发生。为此,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督促各级医疗机构特别是县医院,制订完善院内急救工作预案,规范医疗机构紧急抢救程序,提升医务人员紧急抢救专业技能;对急诊力量薄弱,员工业务素质欠缺的基层医院要开展专项帮扶,全面提升院内急救能力。
(二)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教育和引导医务人员提高医学人文素养,恪守职业准则和行为规范,提高职业道德,加强人文关怀,密切医患沟通,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
(三) 结合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总体部署,加强“三基三严”(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严格要求、严谨态度、严肃作风)培训。通过改善环境、优化流程、提升质量、保障安全等措施,提升医疗服务水平,切实改善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感受。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5年1月19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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