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伤寒论》第七条的探讨

2011-11-12 09:35 楼主
【原文】病有发热恶寒者,发于阳也,无热恶寒者,发于阴也;发于阳,七日愈,发于阴,六日愈,以阴数七阴数六故也。(7)

这条经文历代医家解释不一。各从不同的角度阐发。

我对伤寒论的研究采取三种方法:

一 综观全书确定每条经文所指内容。

二 沿着历史的轨迹循找其历史发展。

三 从临床中循找其指导意义。

这条经文有以下几种意义:

一 经文所指的发病过程应是在发病之初。阴阳对病因而言。伤寒的”寒“的广义解释是六淫的总称。风、寒、热、暑、湿、燥。六淫之中寒湿为阴,风热暑燥为阳。阳邪致病伤人之阴,阴邪致病损人之阳。故寒湿之邪初伤于表,可有一个暂短的未发热阶段。必待阳气伸张,与邪抗争之时才出现恶寒发热并见。风温暑燥阳邪一发病即见热象。可通过发病之初确定感邪之性质。确立了中医“审证求因”的病因学说的基础。

发于阳者七日愈,发于阴者六日愈。是指太阳病而言。患伤寒表证,治疗得当,邪不内传,大约六七日可愈。若传经则不在这个范围之内。故曰:伤寒二三日,阳明少阳证不见者,为不传也”。“太阳病,头痛至七日以自愈者,以行其经尽故也:若欲作再经者,针足阳明,使经不传则愈”。

至于阴六阳七之说是用数之阴阳对应邪之阴阳。有些牵强,不可拘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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