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与法

2012-04-27 09:12 楼主
《中国中医药报》编辑部:

我是一个四代祖传的民间中医。1983年,四川省宜宾县高场卫生院给我发放了宜宾县卫生局核准的个体临时行医许可证,有效期至1989年,此后我一直开办个体诊所至今。近些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扶持中医药发展的政策,根据我的情况,数次请求宜宾县卫生局给我解决医师资格问题,均没有结果。为此,我多次前往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反映问题,均让我回宜宾县卫生局解决,但县里说国家没有解决民间中医的政策,请问,我该怎么办?四川省宜宾县高阳镇 汪绍海

汪绍海同志:您好

针对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咨询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政策法规司的相关负责人。2007年2月1日,由卫生部颁发的《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正式施行。办法规定,依法从事传统医学临床实践5年以上,掌握独具特色、安全有效的传统医学诊疗技术的人员,可以填写《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申请表》,申请参加确有专长考核。

在考核合格后取得《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确有专长人员在医疗机构中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后,就可以报名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可以获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根据当地情况,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妥善解决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了申报医师的资格问题:是指1989年12月31日前,经四川省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有效行医资格,但未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的中医从业人员。有效行医资格,指由县级以上卫生、中医药主管部门根据当时国家有关政策颁发的批准行医的证件。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并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可视为有效行医资格:

(一)1989年12月31日前,县级以上卫生、中医药主管部门颁发的批准行医的证件;(二)1989年12月31日前,县级以上人事部门颁发的卫生、中医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证书;(三)原有效证件遗失或损毁,但能够提交原发证机关审批依据的原始资料(已归档的认定文件、审批表等),并由出证地卫生、中医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四)1989年12月31日前具有有效行医资格,后因换发新行医证照而无原有效行医资格证件,由出证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书面证明其新证照是根据1989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有效行医资格而换发的;(五)1989年12月31日前具有有效行医资格,并能提供前述相应证据,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被认定为乡村医生者。

针对1989年前有行医资格的同志,要提供 1989年12月31日前,在四川省取得县级以上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的有效行医资格证明或取得四川省县级以上人事部门颁发的卫生、中医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证书或证明。

申报程序:向出证有效行医资格的所在地县级卫生局(中医局)提交申请材料申报;因区划调整,现不在原出证有效行医资格所在地县(市、区)的,按现行政区划管辖范围申报。对资格审查合格者,组织进入考核程序。考核合格,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

由于您的来信很多细节表述不清,请根据自己情况参考以上解答对照执行,若对当地政府行为有异议,可向宜宾市卫生局或所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报记者 冯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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