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认为医院拔错牙 告上法庭索赔两万八

2010-03-23 12:40 楼主
朱女士认为医院拔错牙,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法庭,索赔2.8万元。宝安法院一审判处医院方面赔偿40元。朱女士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诉。昨天,该案在市中院二审开庭。

医患双方对患牙牙位存有误解

去年3月19日,朱女士因右上后牙疼痛2周到宝安区某医院处就诊。朱女士诉称,她要求医生拔除右上6牙,但医院却在她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拔除了右上7牙。在拔牙后的第二天,她照镜子时才发现自己的右上6坏牙还在,旁边的牙齿却不见了。

经一审法院查明,原来,由于两方对患牙的牙位存有误解,朱女士认为患牙是右上6牙,而医院却认为患牙是右上7牙,在朱女士坚持拔牙的情形下,要拔除的牙也应是右上7牙。在朱女士误以为医院将拔除右上6牙的情况下她同意手术。医院遂为其拔除右上7残冠。

朱女士认为,医院在拔除她右上7牙中存在过错,遂将医院方面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处医院支付其1.5万元植牙费、1万元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8万余元。

一审认为医院行为存在不足

医院方面在一审时辩称,他们给朱女士拔除的牙齿属于患牙,而且医院方面是按朱女士的要求及医疗的常规拔除了患牙,事后也给朱女士解除了痛苦,因此他们的行为是完全合法、没有过错的。

由于朱女士、医院方面未对医学会鉴定结论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宝安法院一审对该鉴定结论的证明力予以确认。法院认为,深圳市医学会鉴定结论说明,正是由于双方对牙位的确定、治疗方案沟通不足,医院没有向朱女士解释清楚其实际拔除的患牙不是朱女士明确要求拔除的牙齿,使朱女士放弃保守治疗而选择拔牙。

法院根据鉴定意见认为,医院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其医疗行为存在不足,医院的行为与朱女士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应赔偿朱女士的损失。最终,法院一审认定朱女士的损失为误工费300元、交通费500元,一共800元,判处医院对朱女士的损失承担5%的赔偿责任,即赔偿40元。

二审双方未能调解

因对一审判决不服,朱女士向市中院提起上诉。她认为,医院的医疗过错致使她永远失去了一颗经治疗后可以成为健康的牙齿,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朱女士还认为1.5万元的植牙费用是必然要发生的,而且1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也是其理应得到的。

二审中,法官主持双方进行调解,朱女士表示愿意调解,而医院方面坚决表示不同意。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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