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5部门出台在医改中发挥中医药作用的实施办法

2010-04-10 00:15 楼主
●编制县级医院建设项目时,县中医院比例不少于50%

●每个乡镇卫生院推广10项以上的中医药适宜技术

●省级财政补助中医院床位达到综合医院的1.5倍

本报讯 (记者杨敬科 王 倩)日前,甘肃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专门制订出台了《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的实施办法(试行)》(简称《办法》)。目的是为了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的作用,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切实缓解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办法》提出的主要目标是:从2010年起,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各级中医医院基础建设和设备配置,全面加强各级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完成乡镇卫生院中医科、中药房建设,加强乡、村两级中医药人员培训,初步建成以各级中医医院为龙头,综合医院中医科和其他中医医疗机构为补充,乡镇卫生院为枢纽,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城乡中医药服务体系。

《办法》的八项重点任务是:加强县级中医医院建设,市州在编制农村卫生服务体系标准县级医院建设项目时,县中医医院比例不少于50%;加强乡镇卫生院中医药工作,落实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标准中医药考核指标,即中医就诊人数占总就诊人数的1/3以上,中药收入占药品总收入的1/3以上,中医药收入占总收入的1/3以上,在每个乡镇卫生院推广10项以上的中医药适宜技术,对中西医人员分别进行培训,积极引导乡镇卫生院建设中医药特色专科(专病),每县建成3个以上的中医药特色乡镇卫生院;提高村卫生室中医药服务水平,以县为单位,积极开展在村卫生室利用地产中药材和中医药适宜技术治疗农村常见病工作,由新农合出台政策从门诊统筹中全额报销;加强各级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各级综合医院要在门诊设立中医科、中药房,在住院部设立不低于医院总床位数5%床位的中医科病房,将中医药工作纳入综合医院等级评审标准基本指标;加强公共卫生机构中医药工作,各级疾控机构成立中医科,研究中医药预防疾病的方法和措施,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成立中医药监督科,监督各级医疗机构和公共卫生机构中医药法规政策落实情况;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非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在服务准入、监督管理、医保定点、人员职称评定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立中医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加强对口支援工作,建立城市中医医师下乡指导和基层中医药人员进城进修的双向培养机制,积极支持农村优秀中医药人员赴外省进修学习;加强中医药文化建设与信息宣传工作,鼓励各地与媒体开设专栏,创作通俗易懂、贴近群众的中医药文化和科普作品,不断提高大众对中医药常识的知晓率,扩大中医药的社会影响。

《办法》还明确了四条优惠政策:一是在城镇医保和新农合制度中提高中医药报销比例。在城镇医保中落实中医医院起付线降低一个档次,报销比例提高10%的政策。在新农合制度中,对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将中医药服务报销比例在原来提高10%,起付线降低20%的基础上,报销比例再提高10%,起付线再降低10%。逐步实现通过新农合在村卫生室利用地产中药材和中医药适宜技术免费治疗农村常见病。二是在公立医院改革中向中医药倾斜。要充分考虑中医药服务费用低廉的特点,各级财政在补偿中,要提高中医医院和综合医院中医科的床位补助标准,省级达到同级综合医院床位补助的1.5倍。三是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中对中医药工作好的基层卫生机构予以补偿倾斜。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零差率中,对中药和中医药适宜技术应用多的卫生社区和乡村卫生机构适当提高补偿标准。四是积极调剂院内中药制剂使用范围,适时调整中医药诊疗服务价格。鼓励基层医疗机构使用省上公布的院内中药制剂,要将院内中药制剂调剂使用品种和数量,作为考核医疗机构的一项主要指标,同时适时调整中医药技术服务价格,鼓励医患双方积极使用院内中药制剂和中医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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