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寒论》方证理论体系框架4

2012-11-23 18:50 楼主
4 方证的研究方法应该说“方证”体系有其自身的优势,其优势主要表现在思维形式的简洁性与推理形式的有效性:简洁性:方证的思维形式是:如果A,那么B。符号表示为:A→B。有效性:前已言及,方证系统的推理形式是:从A→B和A,可以推导出B。然而,这一具有思维形式的简洁性与推理形式的有效性的方证体系,却是以需要掌握大量的方剂为前提的。它要求使用者必须大量掌握前人的有效处方,熟记每一首方剂的方证及方证之间的鉴别。可以认为,方证体系以研究“已有病证已有对应的有效方剂”为优势,对新出现的病证尚未有有效处方者,或显得力不从心。其推理的类型也出现了改变,即由原来演绎推理变成类比推理,其有效性永真式也变成了可满足式,即由必然的推出转向或然。如果我们考察一下金元时期医学思想变迁的实质,乃在于临床诊疗思维形式的变易。张元素一句“古方今病,不相能也”,道出了“方证”体系的不足,临床的诊疗思维形式也由以往的“方一证”体系转向了我们今天所谓的“理一法一方”。据目前的研究表明,有名称的方剂数量约10万首,严格的来说,1O万首方剂即有10万个方证。很显然如此众多的方剂是难以研究的。可行的方法只能是分类研究,先将这些方剂划分为若干的类,从类中提取核心方剂。尔后对核心方剂进行研究。核心方剂的提取规则是:首先关注方剂的药物组成;其次为主治病证;其次是功效。研究核心方剂“方证”的优点是:其一,化繁为简。即避免研究众多方剂的繁杂;其二,较按脏腑划分的证候研究法而言,方证的研究更有其确定性,即方证研究中的方剂是确定的,得到的结论是可靠的。或问方证辨证需要不需要“治法”?假设我们知道某一病证是什么“证候”,又知道某首方剂能够治疗这一“证候”,那么我们还需要确立“治法”吗?即是否需要在辨证的基础上,先确立“治法”,然后再选择处方?我想是不会的,因为它不符合“思维经济原则”。如此而言,在临床诊疗疾病的过程中,如果应用的是“方证辨证”,我们显然是省掉了“法”的这一环节。作者:贾春华 王永炎 黄启福 鲁兆麟 王庆国
[阅读:] [回帖] [编辑] [删除] [举报]
2012-11-23 21:40 2楼
南京中医药大学的黄煌就专门论述了经方里面的十类方证~!

例如:桂枝类,柴胡类,黄连类,干姜类,半夏类,,,,,,

重要的仅有十类~!
⬅ 不能再腰痛治腰了 老茶馆 接方浅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