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医师不应限制执业地点(1)

2013-01-17 16:02 楼主
执业医师不应限制执业地点

张晓彤 崔月犁传统医学研究中心



一、现有法律法规对执业医师执业地点的规定及存在问题

1.《执业医师法》1规定,执业医师由县级以上卫生部门注册,并颁发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2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3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注册手续。4但《执业医师法》未对“执业地点”的含义进行界定;也未有条款明确规定禁止异地执业。从法理上说,法无明文规定禁止即合法。因此,可以推论《执业医师法》是允许异地执业的。

2.《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5规定,执业地点是指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及其登记注册的地址。6又规定,医师执业地点在两个以上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7单从这两个条款看,执业医师可以在两个以上的医疗机构执业,即允许兼职。但《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同时又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注册事项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新的执业地点注册主管部门在办理执业注册手续时,应收回原《医师执业证书》,并发给新的《医师执业证书》。8这表明执业医师执业只可以在同省的两个以上的医疗机构兼职。如果是跨省,则在办理变更执业地点的注册手续时,其原执业证书将被收回,重发新的执业证书。因此,该规定实质上是不允许医师跨省执业,而《执业医师法》未有明文规定禁止异地执业,因而该规定有超越《执业医师法》之嫌。

3.《执业医师法》和《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均规定,境外人员的注册和执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9这表明根据《执业医师法》和《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只适用于中国医师。根据《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0外国医师来华行医可以受聘多个单位,11而且这些单位可以在不同地区。12外国医师来华行医的注册地为设区的市以上卫生部门。13而《执业医师法》和《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则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是中国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14这些规定,显然比对国内医师要宽松,外国医师可以异地执业,而没有跨省与否的限制;可以受聘多家医疗机构;且注册地为市级,比国内医师的县级注册地要大。这导致外国医师在中国可以合法地在多家医疗机构执业,而没有跨省与否的地域限制,而中国医师却限制重重。这种对外国医师的超国民待遇显然与我国入世后应遵循的国民待遇原则不符。

二、与现有法律法规对其他类似专业人员的执业规定相比较

从性质上说,执业医师与律师、会计师、教师类似,他们都是向公众提供专门技能或者知识服务的专业人士,因而国家对其资格和执业均有法律规定。

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15司法部在《关于律师异地执业有关问题的批复》16中指出,《律师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是指:律师承办业务不受地域限制;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可以到其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市、县以上的地区履行职责;不应理解为注册地不受限制。这表明执业地域和注册地是两个概念。注册地是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所在地,而执业则可以超出其注册地,到其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市、县以上的地区履行职责。而对于律师的异地执业,司法部并未禁止,而是要求对其注册予以管理。为此,司法部在2003年5月30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提出,加强对律师调动和异地执业的管理。要坚持保障人才合理流动和促进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相对稳定的原则,制定合理的律师调动和异地执业管理规定,加强对调动律师的执业情况和职业操守的审查,简化办事程序,加快文件流转。

同样,我国《注册会计师法》也规定,会计师受理业务不受地域、行业限制。17由此可见,律师、注册会计师承揽业务不受地域限制。执业医师作为同样性质的专业人士,其承接诊疗业务也应不受地域限制。

不允许律师和会计师兼职的原因,在于维护法律公正和商业机密。

我国《教师法》规定,教师由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管理,18即教师所在的教育机构的管理只要不违反国家规定即可自主决定。《教师法》规定,逐步实施教师聘任制,即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19教师既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又有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义务。20《教师法》未明文规定禁止教师兼职和异地执业。医师与教师的服务性质更为相近,前者是治病救人,后者是教书育人。因此,对待医师的管理可以借鉴教师尤其是大学教师的管理方式,应允许其兼职和异地执业,并在《执业医师法》增加医师权利与义务的规定。

此外,针对专业人士的跨国执业,教育界最早开始了这方面的尝试,引进了外教。我国2005年3月开始实施的《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21也废除了原来内外有别的规定,22统一了内外注册会计师的注册办法。23治疗和教育同样也是无国界的,尤其是在WTO框架内,对国内外的执业医师应采用统一的注册和执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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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17 16:03 2楼
三、有关立法建议

1.不应使用“执业地点”这一概念表述,而应以相应的“办公地点”、“执业医疗机构”和“医师注册地”三个概念来替换《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2、25和17条中的相应概念。

2.参照《律师法》和《注册会计师法》,明确规定医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以激励医术精湛的专家医师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在北京召开的中国百名医学专家峰会上公布一项调查显示,我国大约七成执业医师希望允许依法异地行医,即中国210万执业医师中,有71.7%呼吁“医师职业社会化”。 24

3.应统一内外医师有别的规定,对外国医师与中国医师的注册与执业实行统一规定。既允许医师受聘多家医疗机构,也允许其异地执业。

四、执业地域不受限制的积极作用

1.有助于医疗打破垄断,鼓励人才流动、人才竞争。目前根据医疗机构所在地确定管理部门级别的做法,容易导致大医院垄断人才,限制人员流动。

2.有助于医师不断提高自身医术,增强自身的竞争力。

3.有利于满足不同地域、不同层次的病人需求。

4.有助于中国国民共享社会医疗资源,改变医学专家和先进医疗技术过度集中于大城市、大医院的局面。

5.中医“简、便、廉、验”的特点相比西医而言,更具有异地执业的方便和优势。允许中医师异地执业能够使中医药事业更好地为广大民众服务,尤其是为农村医疗和社区保健提供便利服务。

6.有助于在学术和经验上的广泛而切实的交流,而增进交流正是科学发展的必由之路。

7.有助于各地各医疗机构加强对人才的重视、关心、培养和合理使用。

8.有利于消除由于脱离实际的硬性人为规定打击面过宽的弊病,从而可以更加有效地孤立和打击真正的江湖骗子。

9.有助于以科学发展观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自主创新,以人为本地开创我国医师管理的新途径、新方法。

10.为依据中国国情修订医疗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打下一个更切合实际、更符合多数人意愿的良好基础。



参考文献:

1.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2.《执业医师法》第13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3.《执业医师法》第14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4.《执业医师法》第17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5.1999年7月16日卫生部令第5号发布。

6.《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2条:医师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执业地点是指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及其登记注册的地址。

7.《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25条。

8.《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17条第3款。

9.《执业医师法》第47条:境外人员在中国境内申请医师考试、注册、执业或者从事临床示教、临床研究等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28条:境外人员申请在中国境内执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4号),1992年9月8日经第十三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11.参见《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4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有在华医疗机构作为邀请或聘用单位。邀请或聘用单位可以是一个或多个。第5条:外国医师申请来华短期行医,必须依本办法的规定与聘用单位签订协议,有多个聘用单位的,要分别签订协议。

12.《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9条:邀请或聘用单位分别在不同地区的,应当分别向当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13.《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8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注册机关为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14.《执业医师法》第4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3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15.《律师法》第12条律师应当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

16.司复[1999]9号

17.《注册会计师法》第29条:会计师事务所受理业务,不受行政区域、行业的限制;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8.《教师法》第5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19.《教师法》第17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20.参见《教师法》第7条和第8条。

21.财政部令第25号,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22.自该办法施行之日起,《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93]财会协字第122号)、《外籍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财协字[1998]9号)、《<外籍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财会[2003]34号)同时废止。

23.《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第23条: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以及按照互惠原则确认的外国人申请注册,依照本办法办理。

24.新京报讯(记者 魏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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