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现代中医药法规建设述略1

2013-01-21 12:17 楼主
作者:李哲 鲁兆麟【摘要】新中国成立后高度重视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在中医药界的努力和党中央的关怀下,中医药法规建设不断发展。总体上看,我国中医药法规建设可划分为三个阶段,每个阶段各有特色,取得了一些成绩,也有不少教训。对于建国后中医院法规历史进行回顾性分析研究和总结,可为当代中医药法规建设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启示。【关键词】 中医药法规;中医药政策;现代医学史我国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与国家中医药法规建设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中国现代半个多世纪的中医药法规建设历程,大致可分为“初创与停滞”、“重新起步”、“大力推进”三个阶段。考察这一历史过程,对于我国今后的中医药立法工作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一、初创与停滞(1949-1966)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把中医作为团结的对象,中医药法规在摸索中逐步建立、发展。总体上看,党和政府高度重视运用法律、政策手段促进中医药的发展,特别把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突出位置。早在1949年9月毛泽东同志在接见出席全国卫生行政会议代表时说:“必须很好地团结中医,提高技术,搞好中医工作,发挥中医力量,才能担负起几亿人口的艰巨的卫生工作任务”[1]。但相关部门个别领导在贯彻实行中医政策时存在偏差,所制定、实施卫生法规影响到中医药法规的健康发展。20世纪50年代初颁布的一些中医药条例、办法,如1951年5月发布的《中医师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51年11月《中医诊所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1952年l0月发布的《医师、中医师、牙医师、药师考试暂行办法》等,存在脱离中医药客观实际的问题。如《中医师暂行条例》(1951年4月18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同年5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卫生部公布)对中医师执业资格的取得条件规定过于严格。这体现在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在程序上,从事中医师业务必须获得中医师证书;而中医师证书需要卫生部所发放,临时中医师证书也需要有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或军政委员会卫生部发放。这样严格的程序要求使得本来大量存在的游医、江湖郎中等未取得证书的中医师的业务活动均构成非法行医。在实体条件上,该条例的规定也极其严格,使得中医师传统的师承教育、学徒教育、父子传承方式等培训教育方式下产生的中医师均难以获得中医师证书。1953年党中央和毛泽东同志发现中医药问题,并于1954年6月通过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刘少奇向中央文委副主任钱俊瑞传达了毛泽东主席对卫生部歧视中医错误的批评。钱俊瑞向卫生部领导并在全国高等教育会议上传达了毛泽东主席对卫生部的批评[2]44。在毛泽东主席的亲自批示下,中央文委对卫生部的工作进行深入检查。同年l0月26日中央文委党组递交《关于改进中医工作问题给中央的报告》,提出了成立中医研究院,吸收中医参加大医院工作,扩大和改进中医的业务,改善中医的进修工作,加强对中药的产销管理,整理出版中医书籍等建议[3]。扭转了卫生部已有的立法和政策倾向,对中医药事业的发展起了重要的促进作用。卫生部部分领导被撤销职务,中央通过政策方针形式重视中医药发展,号召各省一把手抓中医工作。在中央、各级地方政府大力支持下,政策法律层面对中医药发展十分有利。1954年毛泽东主席再次指示,首先号召西医学习中医,而不是像过去强调中医学西医。中共中央于1954年11月在批转中央文委党组《关于改进中医工作问题的报告》中指出:“当前最重要的事情,是要大力号召和组织西医学习中医,鼓励那些具有现代科学知识的西医,采取适当的态度同中医合作,向中医学习,整理祖国的医学遗产。”[4]一系列具体支持、保障、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工作随即展开。到1956年11月,卫生部连续下达通令,正式废除《中医师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废除《医师、中医师、牙医师、药师考试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废除《中医诊所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5],扫清了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障碍。20世纪50年代中医药法规建设刚刚起步,虽然确定了中医药从业人员的社会地位,肯定了中医药在国家社会中的合法性和重要性,但主要是通过党和政府的政策方针文件体现国家意志,法律的地位和作用未受到足够重视。具有收效快速、明显等优点,但稳定性不足,规范性较差,容易发生变动和摇摆,受领导个人意志影响很大。中医药立法数量较少,覆盖面较小,主要集中在中医药教育、一般管理方面。并未制定法律层面的中医药法律。1966年开始的以权代法的“文化大革命”动乱时期,中国的法律体系受到空前的破坏,中医药事业也受到沉重打击,中医药法规建设处于停滞阶段,l0年问未展开中医药立法活动,当然没有任何新的中医药法律法规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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