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现代中医药法规建设述略2

2013-01-22 14:08 楼主
作者:李哲 鲁兆麟

二、重新起步(1977-l986)
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中医药事业的较快发展,对中医药立法的需求不断增长。在卫生法制整体较快推进的大环境下,中医药法规作为其组成部分在质和量两方面都有巨大飞跃。同时,这一阶段较为重视中医药的特殊性,并进行了专门立法的尝试。
1978年9月党中央以1978(56)号文件转发卫生部党组《关于认真贯彻党的中医政策,解决中医队伍后继乏人问题的报告》,批语中提出“中医、西医、中西医结合三支力量都要大力发展,长期并存”的工作方针[2]148-150。1980年卫生部召开“全国中医和中西医结合工作会议”,会议明确指出“必须团结依靠中医、西医、中西医结合三支力量。这三支力量都要大力发展,长期并存,发展具有我国特点的新医药学,推动医学科学现代化”,再次重申三支力量的工作方针[7]。中医药在国家卫生工作中的地位得到肯定,给以后的中医药法规建设铺平了道路。
198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发展医药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首次确定了中医药的宪法地位,为中医药发展和法律制度建设提供了最高法律依据。
1985年中央书记处在《关于卫生工作的决定》中指出:“根据宪法”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的规定,要把中医和西医摆在同等重要的地位。一方面,中医药学是我国医疗卫生事业所独具的特点和优势,中医不能丢,必须保存和发展;另一方面,中医必须积极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现代化手段,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要坚持中西医结合的方针。”(朱庆生.坚持中西医并重促进中西医结合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卫生事业而奋斗一一在纪念毛泽东同志关于西医学习中医批示4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1998.10.11,内部资料)据此,卫生部和国家相关部门把中医药的法规建设提到议事日程,成立中医立法的领导小组,从此中医药法规建设进入正轨。
1984年9月20 13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并于1985年7月1日起实施。这部法律确立了我国药品管理法规的基本制度,对于中药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保护发展、标准化等作了一系列规定。但更多的是根据西药的性质、规律进行立法,对于中药的自身性质和发展规律未予重视。
这期间国务院发布了5个具有规范效力的中医药相关规范性文件:《国务院批转国家标准计量局等单位关于改革中医处方用药计量单位的请示报告的通知》(1977年4月5日发布)、《国务院批转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中药工作问题的报告的通知》(1983年l0月13日发布)、《国务院批转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中药工作问题的报告的通知》(1985年l2月31日发布)、《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加强对中药材出口管理报告的通知》(1985年l2月31日)、《国务院批准卫生部关于允许个体开业行医问题的请示报告》(1980年8月24日)。
这一时期的中医药立法由于受到当时“宜粗不宜细”整体立法方针的影响而较为粗略。这虽有利于统一认识而及时出台,但也导致立法粗糙、可操作性不强、规范性较低、强制性不够等问题。另外,中医药的地位和特殊性未得到充分的重视,中医药专门立法多为部门规章、行政法规、请示和批复、通知等,法规文件的整体位阶较低,中医药的法制管理最终要以不完全符合中医药发展规律的几部专门卫生法律为依据,以致在许多发面形成以管理西医的模式管理中医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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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22 15:55 2楼
中医药的发展光靠几年发一次文件是不行的,如中医的考核制度,地产中药的炮制过程都没能落实到位,中医药何能发展?光说不练!
2013-01-23 18:36 3楼
这需要我们中医人共同的努力!我相信,会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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