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帖)倪海清案是冤案(部分转载《人民政协报》袁大离文章 )

2013-06-14 00:59 楼主
倪海清案是冤案(部分转载《人民政协报》袁大离文章 ) 倪海清是浙江一名江湖郎中,出身农民没有行医资格。十多年前偶然获得了别人的祖传秘方,研制出了一种治疗晚期癌症的中草药秘方,救治了数百晚期癌症病人。目前为止,官方也无法证明其无效。4月8日,倪海清因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新闻来源:网易新闻,2013-05-21 来源: 中国经济周刊(北京)】

男子救治数百癌症病人被获刑冤不冤?阅读了以上新闻报道,本人真正感觉到男子获刑的真正冤枉。当然,法院判决有他的一定道理,可道理是根据法律,而法律又是根据什么呢?为人民服务应该是真理;惩恶扬善应该是真理;科学发展应该是真理。所以法律应该是根据真理,而脱离真理的判决,获刑者就是冤枉。

但法院所依据的法律是错误的,如何选取和采用,考验政府对人民的公信。

首先,让我们认真学习一下有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章第10条明确规定:除中药饮片的炮制外,药品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生产记录必须完整准确。药品生产企业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的,必须报原批准部门审核批准。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9条: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药品所使用的原料药,必须具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医药产品注册证书;但是,未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除外。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章第3条:医疗机构制剂,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

《北京市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十条:本细则中“固定处方制剂”,是指制剂处方固定不变,配制工艺成熟,并且可在临床上长期使用于某一病症的制剂。

依照上述规定:中药不固定处方制剂无权申报;虽属固定处方制剂,但配制炮制工艺不成熟的无权申报;固定处方制剂只在临床上短期、中期、中长期使用,尚没长期使用于某一病症的制剂无权申报。

由此可见,在符合申报条件的固定、成熟、长期使用的中药临床制剂形成过程中,必然经历一个短期、中短期、中长期使用不固定处方、配制炮制工艺不成熟,没有国家批准文号的“医疗机构中药临床良药制剂”的使用过程。这个过程正常、合法。对于中医中药而言,没有这个过程就不可能有任何一种“固定处方制剂”产生。这是中医中药的特点与本质决定的。
因此,笔者认为,仅在医院内部,不进入市场销售,在这个前提下中医师和中医医疗机构配制、自用“无批号”中药临床良药制剂是合法的,不是制售假药。

中医老祖先认药、尝药、采药、炮制、加工、四诊、开方、抓药、煎煮,或根据病人情况,加工成丸、散、膏、丹、酊不同剂型,旨在方便患者服用,提高疗效。现代工业文明,为传统中医中药传承与发展插上了腾飞的翅膀。然而,令人百思不得其解的是,目前,中医师悬壶济世,以秘制中药临床良药制剂治病救人的做法,却屡被视为“制售假药” 遭执法部门查处,严重影响我国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自《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2005年8月1日起施行以来,在社会上逐渐形成了一个重大误区,即:
中医师行使处方权,开不固定处方中药饮片,只有加工成汤药制剂服务于患者,不需批准文号,合法;制成粉剂、散剂等,用现代技术加工、包装服务于患者,没有批准文号,违法!这种行为被认为是制售“没有批准文号的医疗机构制剂”,被视同为

“制售假药”而屡遭执法部门查处。就连京城肿瘤专家、知名中医师们,也因曾使用过“无批号制剂”而人人自危。已故“世界中医药国际贡献奖”获得者,留日医学博士张仁济教授有些传世抗癌中药制剂,因此与患者无缘,令人扼腕。

这个误区,不仅造成中医辨症施治、对症下药,百人一病百药,“一处方、多剂型”提高疗效,服务于患者的中医中药生存之本遭到“是否合法”的质疑,民间中医祖传秘方良药救治病人,中医中药创新发展遭遇瓶颈。而且,造成很多医院中医专科特色门诊关、停、并、转;民间中医门诊,中医师纷纷改换门庭,转移责任,到大医院坐堂;中医院学生改学西医或弃医从商,转行做药品医疗机械经营。一时间,传统中医中药后继无人再成关注焦点,反中医成为社会的主流。

众所周知,西医医生,不制药。西药的研发、生产、临床各属于不同的研究领域,西医医生也没有“尝药”、“药感”的概念。中医医生则大不同。传统中医医生,离不开制药,医药不分。神农尝百草,制药创医学。中医“悬壶济世”靠的就是“秘制中药”。大凡有祖传秘方的中医世家,都有过自己“尝药”、找“药感”的经历。他们对处方中药饮片的药效、药理、植物和生物学特性不断加深认识;对一个处方中,多种中药饮片配伍的单位计量比例、炮制工艺、剂型与药感、药效之间的微妙关系不断深入探索。在这样长期临床用药、大量病例的观察和积累中,中医世家才形成了炮制工艺成熟、处方固定的秘方良药。
建议有关部门正确理解相关法律制度,彻底消除执法误区,依法保护我国中医中药事业,开辟中医中药良性发展的绿色通道。
随着国学的复兴,作为“开启国学钥匙——习语”的中医,特别是以国学、传统文化为基础的民间中医,应是国家复兴的主体。

当前的法盲不是人民,而是法院,呼吁法院改正错误。
[阅读:] [回帖] [编辑] [删除] [举报]
2013-06-14 07:37 2楼
清朝以前的中医,都是自己制药的,自己临床使用。而现在却不能,这也大大限制中医药的生存和发展。
2013-06-14 08:43 3楼
倪海清成了保护医疗行业利益的牺牲品!法院的判决貌似维护了法律实是违反了法律的初衷。倪海清随然犯了法但没有害人,相反还救了那么多生命垂危的绝症病人。违法不等于犯罪,他违反法律却有功于人民!任何不建立在人性上的法律法规都是有是公允的,不被人民拥护和认可的。
2013-06-14 08:52 4楼
任何一个中医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将这样的文章顶起来!
2013-06-15 16:18 5楼
悬壶先生 说:
任何一个中医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将这样的文章顶起来!

好像倪海清的药里被检查出有激素 “倪海清特效药里检出了“醋酸泼尼松”——这种肾上腺皮质激素,是有止痛作用的西药成分,长期过量使用会导致免疫力下降,加重癌症病情。倪海清也承认,加入这种成分,能够起到止痛的效果。”



尽管这样,还是反映出了中国医药制度的缺陷与悲哀!
2013-06-18 23:17 6楼
没有药品批文就不是药品,,,,,如果在他配制的那个东西里面没有西药成分,同时又没有给他人导致伤害,,,,我们可以理解他配制的是好吃的食品不明真相。
⬅ 慢性病长期服西药者请谨慎——务必详读说明禁忌 老茶馆 身柱和膻中相通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