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改也征税? 征人民的钱给人民办福利该不该

2010-05-19 18:18 楼主
南方一个富裕省份的卫生厅长,给政协提了一份提案,叫《开征“公共卫生基本医疗服务保障税”,建立稳定长效的医疗卫生投入保障机制》。这个税,媒体简称为“‘新医改’税”。

为什么要开征“‘新医改’税”呢?厅长解释说:政府投入占卫生总费用,我国低于18%,美国为46%,泰国为56%;新医改的关键之关键是资金投入,每年需要1500亿元~2000亿元,这笔钱可以靠开征“‘新医改’税”来解决。

怎样开征呢?厅长建议,仿照“教育费附加”这个税,对公司和个人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各加5%即可。

新医改,人人拥护,为新医改而征税,出发点是好的,乍一听,也应该拥护。可是这里面却有一个埋藏很深的思想观念的问题。本文试图把这个埋藏很深的思想观念的问题连根挖出来,供读者讨论。

容我慢慢道来。税收是国家存在的经济体现,这是马克思说的。税收是邦国之大本,生民之喉命,天下兴衰治乱系于税收之轻重。这是唐代的一个宰相说的。综合起来,就是说,国家肯定是要征税的,但是什么税该征、怎样征、征多少,可要慎重啊!古今中外,每一次社会变革都与税收息息相关。商鞅变法、王安石变法、张居正变法,核心都是赋税制度的变革。晚清的立宪派、维新派鼓动的社会变革,如建新军、办学堂、兴工商等,也是靠加税筹钱才搞起来的。南京国民政府搞财政体制改革,把县政府作为“自治财政”,让县政府自己征税养活自己,中央财政不给钱。这下可乱了,每个县都绞尽脑汁想税收的名称,只有想不到的,没有征不到的。各县的捐税名称汇总,竟有一千多种。于是有“国民党苛捐杂税多如牛毛”之说。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政府是为人民的,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这是根本原则。但是,要搞社会变革也是需要经费的,解决经费就得征税。在改革开放之前,一场场社会变革其实就是一场场运动。就从上世纪60年代的“社教”说起吧。“社教”的经费来自于“农业税附加”,中央有文件的。就是在农业税税额的基础上,再加征15%。“社教”之后,“文革”就开始了,中央又下了文件,15%的“农业税附加”继续征,作为“文革”的经费。改革开放之后,百废待兴,而兴办各项事业都需要钱,于是,各行各业的红头文件就下来了,让基层政府向农民收费兴办各项改革事业,如“人民公路人民修”、“人民电力人民建”、“人民教育人民办”……从1986年以后,农民负担的这费那费越来越重,这些费实质上都属于“地方附加税”,“教育费附加”就是这个时候开始征收的。长达20年的农民负担问题,直到2006年全部免除农业税和各种收费才最终解决。

简要地回顾历史,是想说明,古往今来,政府要变革,就要征税,变革的必要性,仿佛证明了征税的合理性,这成为一种历史惯性,这个历史惯性,正是前文所说的“埋藏很深的思想观念的问题”,它已经成为当政者的潜意识或者叫“下意识”。所以,现在搞“新医改”,马上就想到开征新的税种。

“改革就征税,征税搞改革”的思维定式,应当在全部免除农业税的2006年戛然而止,因为时代不同了。之前,中国处于农业社会的后期、工业化社会初期,几千年农业社会形成的按需征税的惯性还发挥着作用;之后,中国进入工业化中期,工业化带来的财政税收,与农业社会相比大幅度增长,那么就应当像发达的工业化国家那样,不能再随意开征新的税种。如果“新医改”要征税,那么以后别的民生工程是不是也要征税?办一项民生工程,增加一个新的税种,征人民的税给人民办福利,人民能拥护吗?

工业化时代,财富创造得很快,政府要本着公平的原则,进行财富的再分配,社会才能和谐。

财富应当在政府与人民之间再分配。方法是,由政府出钱为人民办福利,比如“新医改”。在目前居民收入增长幅度赶不上政府财政税收增长幅度的情况下,尤其应当如此。

财富应当在贫富之间再分配。方法是提高富人的税率,增加富人的税种,把工业发达国家向富人开征的税种移植到我国即可。如果这样,“新医改”就不差钱了。美国的“新医改”就是要向富人多征税的。但是,提案中的我国的“‘新医改’税”,是向绝大多数公司和个人征税,广大个体工商户肯定会反对。

“‘新医改’税”由卫生厅长提出似乎符合专业属性,可是身在富裕省份,怎么不呼吁地方财政学习陕北的靠自有财力搞新医改的神木县和子长县呢?这位厅长应当认识到,靠征税搞改革的时代已经过去,由政府出钱搞改革的时代已经来临。观念是该变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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