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医药法实施细则的几点建议

2015-12-23 14:35 楼主
本帖最后由 sghsrgw 于 2015-12-23 14:37 编辑

中医药法马上就要生出来了,内容咱们还不知道,不知道修改了多少。不管修改多少,但我想现在重点应该做好实施条例或细则的制定,争取条例中每一款都能有利中医师临床有利中医师发展。就此,我对实施细则提出几点建议:
1.对民间中医师行医资格的考核和认定一定要尊重历史尊重实际。
(1)原来民间中医想参加执业考试要过重重凭小小民间中医根本过不了的关卡。几乎绝大部分民间中医都没有历史材料证明其师承渊源和行医能力,几乎所有民间中医都没有各种文凭,基本大部分中医都是龟缩在自己的小房间里给患者看病,因此连临床证据都是口口相传的,没有文字材料。
(2)特别对六七十后的这批半老中医更是如此,八十年代末那批考试他们没考上或者没赶上。我想制定细则时一定要充分考虑到这一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说,这批六七零后是民间中医的骨干,传承了一部分中医的技术和治疗经验。
2.对“使用中医药技术”的介定一定从实际出发。
(1)中医不仅有汤药,还有丸散膏丹。这一点一定要明确,否则容易被别有用心的基层卫生管理部门干部斥之为假药。
(2)银翘散是吴鞠通的第一方,用的就是散剂。原来自己备药的中医诊所里都会制作一些习用的丸散膏丹,一来预备急诊二来也是一笔收入,特别对老人和小孩,使用丸散膏丹更容易被其服用。北京名医谢谢子衡在他的回忆录《同砚集》中就提到过用药丸治疗白玉霜的小孩。现在一些有底蕴的中医单位仍在做膏滋药以为“冬令滋补”。这都是中药的剂型,不是成药。这必须认识清楚,表述清楚。
3.细则应该加强对中医核心竞争能力的保护。
(1)应该允许中医师有自己的秘方。秘方是中医师多年临床的心血所得,现在一些民间中医就凭几道数代留传的秘方治疗某一两种病症有显效而立足。只要祸福自担,管理部门应该允许中医师有秘方。
(2)秘方是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中医药法实施细则绕不过去的问题。现在所有中成药在原来都是秘方,后来公开了。解放前每个药店和中医诊所都有自己的秘方,同仁堂是其中的代表。我认为是否公开秘方不涉及医生的道德水准,秘方拥有是中医药店和诊所的核心竞争力。
4.细则应该规范中医对生物和电子技术的利用。
(1)允许中医诊所挂丹参等中药制剂。由于西医的多年奴役或叫统治,广大群众已经习惯挂水而嫌煎中药麻烦,为了便于中医师集笼人气,应该允许中医诊所使用针剂。强调的是所用针剂必须是中药制剂,强调的是饮片必须所占比例必须超过80%以上。
(2)现在中医百废待兴,中医师准确辩证能力也普遍有待提高。因此适当使用生物电子技术不能介定为违法。比如验孕手段。
午饭后百无聊赖,突发奇想,写上几条。“童子何知,躬逢胜饯。”“登高作赋,是所望于群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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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6 18:02 2楼
中医药法法律更改不可能了。
中医药管理条例尚未出台,估计快了。条例介绍的详细。等等吧。
2015-12-26 19:24 3楼
你这是空话,法律怎么定,由不得专业人士的意见,谁的发言权大法律就得照谁的意思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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