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不禁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公共服务行业

2010-06-14 16:26 楼主
卫生部拟修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不禁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公共服务行业

新华网北京6月13日电(记者周婷玉)记者13日从卫生部获悉,卫生部将修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并已在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公布了征求意见稿。

根据征求意见稿,乙肝病毒携带者未被禁止从事公共服务行业。征求意见稿要求,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且在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同时指出,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治愈前不得安排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对于公共场所禁烟问题,征求意见稿指出,“公共场所应当在禁止吸烟的区域设置醒目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室)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并应当具有独立的排风系统,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征求意见稿还就公共场所采光、公共场所室内装饰装修等问题提出要求。

据了解,《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征求日期将于今年7月2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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