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实施 医院过度检查患者可索取赔偿

2010-06-30 13:23 楼主
侵权责任法明起实施 法官解读和百姓生活密———

■关注一:

医院不得实施不必要检查

法条解读:《侵权责任法》第63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法官解读:刘先生得了轻微感冒去附近医院就近治疗,刘先生告诉医生自己的症状是流鼻涕、发热,医生除了给他测体温、做血常规之外,还要求他去进行X光、化验、彩超等检查,最终得出结论刘先生就是伤寒感冒。根据《侵权责任法》的上述规定,这种违反诊疗规范的行为就属于不必要检查行为,属于医疗损害侵权,患者可以要求赔偿。

■关注二:

泄露患者隐私可追究侵权责任

法条解读:《侵权责任法》第62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解读:小张是某小区社区医院的医务工作人员,随意透露了患者小李既往病史中的特殊症状,结果这个信息很快在小区传开,致使小区部分熟人因此笑话小李。小张作为医务人员未经小李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小李的社会评价降低,小张的行为构成对患者小李的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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