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撞擅离医院溺水身亡 死者家属获补偿

2010-07-02 19:30 楼主
云南来沪探亲的吴均(化名)夜晚步行走上封闭的高速公路,出租车司机老陈躲避不及将他撞伤。吴均被送到医院留院观察,不料他又悄悄自行离开医院,结果溺死在水沟里。事后,死者家属将出租公司、车辆投保保险公司、医院一起告上法院索赔。

2008年12月19日晚8时许,出租司机老陈驾车行驶在A5高速公路上。突然,一个人影闪过,老陈本能地踩下刹车并避让,但因距离太近,出租车还是撞上了人。老陈慌忙下车察看,并立即将伤者吴均送到医院治疗。经交警部门认定,伤者吴均步行走上封闭的高速公路违反了交通法规定,对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出租司机老陈负次要责任。经诊治,吴均伤势并不严重,但医院认为不能排除他颅内继发性损伤的可能性,要求他留院观察。

然而,吴均在未通知院方的情况下自行离开医院,直到12月23日才被人发现溺死于嘉定区唐行镇一条水沟内,并排除了他杀可能。得知噩耗的吴均家人立即从云南赶赴上海,要求出租公司、保险公司、医院一起对吴均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因协商未果,吴均家属于今年1月诉至法院。

法庭上,原被告争论激烈。死者家属认为吴均身体状况良好,正是因为车祸导致颅内受伤、精神不正常而离开医院,最后溺水身亡;医院监护不力,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被告汽车出租公司及保险公司则认为:吴均溺水死亡与交通事故没有因果关系;吴均步行上高速公路,说明事故发生前他的精神可能已经不正常。医院方认为,医院对患者的义务在于诊疗,并没有法定监护职责,医院对吴均的治疗符合医疗常规,没有过错。

承办法官沙黎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吴均的死亡与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因受害人遗体已火化,且原告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因果关系存在,因此原告主张赔偿缺乏依据。

民一庭胡飞兵庭长与法官沙黎淳决定分头进行调解。他们首先向原告详细释明了民事法律关于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的认定,使其了解到自身证据的缺乏导致其在诉讼中所处的被动地位。通过走访医院、保险公司等单位,被告最终同意从人道主义的角度给予原告近4万元的一次性补偿。(解放日报)
[阅读:] [回帖] [编辑] [删除] [举报]
⬅ 山西着力推行医德查房和出院患者随访服务制度 老茶馆 央视曝光养生书仍热卖 专家建议相信专业背景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