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分析:借义诊形式售药涉嫌哪些违法行为

2010-08-10 12:55 楼主
[案例]

近日,某地药监部门接到群众举报,称在该县某乡镇驻地有一些所谓的医疗专家组(随行的还有资质证明文件齐全的药品销售人员和执业药师),以“关爱老年人、远离高血压”为主题,开展为老年人免费检查高血压的活动。对于查出患有疾病的老年人,执业药师会开具处方让患者到指定的药店买药。而在这之前,药品销售员已与该药店商量好,并为药品开具了药品购进发票。

对于这种行为是否违法、该如何处理等问题,基层执法人员持有不同意见。

[分析]

笔者认为,本案中,医疗专家组、职业药师和药店都存在违法行为,应由不同的行政部门予以处罚。

医疗专家组涉嫌非法义诊

义诊是指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在医疗机构内或其他固定地点有组织地向患者提供医疗、预防、保健等咨询服务的非商业性社会公益活动。依照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要求,参加义诊的人员应为经执业注册的医务人员,且应按照向卫生部门备案的内容开展义诊。

本案中,随同该医疗专家组的还有执业药师和资质证明文件齐全的药品销售人员,已违反上述要求。该医疗专家组在为患者做完检查后,由随同的执业药师为查出疾病的患者开具处方(此行为亦违法),此种行为已经不是一种咨询服务,而是诊疗行为,超出了义诊备案内容。对于以上行为,《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卫生部门要立即责成义诊组织单位停止义诊,并依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对相关机关和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执业药师涉嫌非法执业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执业药师的主要职责是用药咨询和指导合理用药,即对消费者的处方进行调配使用审核及在消费者购买药品时提供一定的药学常识指导,并无开具处方的权力。

《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规定:“执业药师只能在一个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注册,在一个执业单位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本案中,该执业药师不但开具处方,还随同医疗专家组开展义诊,已经构成了非法执业行为,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药店涉嫌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正因为执业药师无权开具处方,所以其处方是无效的,药店凭此处方向消费者销售药品就构成了未凭处方出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应由药监部门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38条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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