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救命条例”新亮点:黑救护车最高罚5万

2010-08-30 19:48 楼主
老百姓“救命条例”今早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审议稿亮点纷呈———

被称为老百姓“救命条例”的《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在今天上午,被再次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广泛吸收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分为五章。审议稿中,医院不得拒收危重病员、任用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从事“120”工作的将被重罚、流浪乞讨人员救治费不转嫁医疗机构、“野鸡救护车”最高可罚款50000元等亮点令人耳目一新。

救治费用不能转嫁医疗机构

在一审《条例》中规定:对流浪乞讨救助对象的危重伤病员,救治费用由承担院前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对此,在讨论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对于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伤病员,不能见死不救,但急救费用也不能转嫁给医院。因此,《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对此作了修改,规定:对流浪乞讨的急、危、重伤病员,承担“120”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救治,并且及时通知属地救助管理机构,救助管理机构应及时到院甄别是否属于救助对象。属救助对象的,其救治费用按照救助管理的有关规定偿付。

《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还规定,接受社会急救医疗的急、危、重伤病员拒不支付急救费用的,承担“120”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分钟内要向医院发出调度令

《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中明确规定:“110”、“119”、“122”等应急系统接警时,得知有需要急救的急、危、重伤病员的,应当在接到呼救信息后1分钟内通知急救医疗指挥机构。急救医疗指挥机构应当按照就急、就近的原则,在接到呼救信息后1分钟内,向承担“120”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发出调度指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谎报呼救信息,不得对“120”呼救专线电话进行恶意呼救和其他干扰。“120”呼救专线电话录音应当保存2年以上(一审稿是提出保存1年)。

“野鸡救护车”最高罚50000

任何单位和个人冒用急救医疗指挥机构、承担“120”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或者“120”名称、标示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急救医生需3年以上临床经验

《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中明确规定,在承担“120”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中,独立从事“120”急救工作的执业医师应当具有3年以上临床实践经验,参与实施“120”急救工作的执业护士应当具有2年以上临床实践经验。

此外,在《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中新增加了:从事“120”急救医疗指挥调度的人员和从事“120”急救工作的执业医师、执业护士、担架员、驾驶“120”急救车辆的驾驶员,应当经过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应岗位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和考核,培训和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还明确规定,任用不符合规定的人员从事“120”急救工作;擅自动用“120”急救车辆执行非急救任务;不在规定时间内派出急救人员和“120”急救车辆;非因不可抗力延误对急、危、重伤病员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拒绝抢救急、危、重伤病员的,可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解除聘用合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交警应保障急救车优先通行

《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中还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保障执行急救任务的“120”指挥、急救车辆优先通行;在确保交通安全的前提下,执行急救任务的“120”急救车辆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置临时专用通道,保障指挥、救护车辆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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