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精神卫生条例实施 精神疾病纳入医保报销

2010-09-01 12:37 楼主
今起,《武汉精神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三类精神障碍者可获医疗救助,参加居民医保的精神障碍者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该条例是继北京、上海、宁波、杭州、无锡等五市之后,全国第六部精神卫生地方性法规。

目前,武汉市有重性精神障碍者约12万人,轻性精神障碍者(即心理疾病与心理障碍),则达数十万,大学生、妇女、儿童、老年人为重点发病人群。精神障碍在给患者自身带来痛苦的同时,也使患者家庭背上沉重的精神和经济负担。

从今日开始,三类精神障碍者可获得医疗救助,分别为: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抚)养人的精神障碍者;生活困难的重性精神障碍者;流浪乞讨的精神障碍者。

参加武汉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精神障碍者医疗费用,按照国家、省和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农村精神障碍者的医疗费用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规定执行。

条例规定,精神障碍者或者疑似精神障碍者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他人人身安全行为的,事发地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其进行精神障碍鉴定;经鉴定,其事发当时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依法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将其送往指定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实施强制医疗,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

条例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碍者的人身自由,不得歧视、侮辱、虐待、遗弃精神障碍者。政府部门、医疗机构、与精神卫生工作相关的其他单位及人员应当依法保护精神障碍者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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