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尊重病人选择权还是生命

2010-09-16 19:36 楼主
急救条例立法听证

继2005年举行牲畜和肉品流通管理条例的立法听证会后,广州市人大法制委昨日再次召开立法听证会,就《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听取各界意见。“120车赶到现场后病人是否有权自己选择医院”及“急救车在接到命令后出车和到达现场的时限是否应作规定”这两个听证内容引起了20位陈述人的激辩。这20名陈述人中,包括教授、律师、医生、人大代表、普通市民等不同职业、不同性别、不同年龄的人,是从公开报名的报名者中挑选的。

急救车出车时限要多长?

3分钟PK5分钟

对急救车出车时间和到达时间是否应该进行规定?鉴于目前广州交通的现状,绝大多数陈述人都赞成不对急救车的到达时限进行规定。但对出车时间,20位陈述人都认为需要明确规定,但在具体时限上,一半人支持“3分钟”,一半人支持“5分钟”。

3分钟:符合现状 督促医院

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曾报春:根据2008年急救中心的数据,广州各医院平均所需出车时间为2分18秒,最长的5分07秒;白天平均2分33秒,夜间平均需3分16秒。因此,将出车时间规定在3分钟以内是符合现状的。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赵绍华:虽说3分钟只是平均数据,有部分医院达不到这个要求,但若把标准设定在3分钟,可以督促各医院通过内部努力,达到3分钟的要求。

5分钟:情况复杂 鼓励医院

广州医学院荔湾医院医师张雷:广州市现有的120指挥中心没有专门的急救队伍,主要依托各医院的急救力量,而各医院普遍任务繁重、人手紧张,接到出车急救任务后,交接手头工作、准备出车所需物资基本都需1至2分钟,但在晚间或出现不常见的病种,准备时间需3至5分钟。因此,将出车时间设置在5分钟以内较合理。

金花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刘敬彤:若将出车时间限制在3分钟以内,会有一部分医院达不到要求,因此,可以在标准设为5分钟的前提下,对出车快的医院进行鼓励,同时支持各医院在人员、设备方面进行完善。

急救车到达有时限吗?

多数反对规定时限

急救车要在多长时间内到达?20位陈述人中有16位认为,受各种客观因素影响,到达时间无法确定,因此不应在条例中明确规定。另外4位提出,对急救车到达时间也应明确规定。

广州市急救医疗指挥中心指挥调度员梁启柏:急救车到达急救现场所需时间受各种客观因素影响,如求救者报出的地址是否准确、道路是否通畅、天气情况是否有利、有无交通事故等。若硬性规定到达时限,不仅难以做到,还会挫伤医疗急救机构和医护人员的积极性,也可能引发更多医患纠纷。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永华介绍:根据测试,广州市救护车平均到达时间为12分33秒,已超过“黄金10分钟”,他认为,既然做不到,就不要规定时限。

但广东司法警官学院副教授王冰路认为,对于急救车到达所需时间,应由权威机构进行科学测算,根据医疗服务半径、路程远近等因素,做出科学的、梯度性的规定。

病人是否有权自选医院?

急救车到达现场后,病人是否可以自己选择医院?昨日的立法听证会上,陈述人就此展开了一番激辩。

反对方

延误时间耽误救治

越秀区诗书街积寿巷社区居委党支部书记王周亮:条例的目的是保障生命,首先需要考虑的是急救,如果病人自己选择医院,则可能没有直接送到最近的医院及时,会延误急救时间。“面对生命,再也没有什么比时间更重要,第一时间到达医院是最好的方法!”

广州市卫生局政策法规处处长苏晓琦:急救就是要及时抢救,伤病员或其近亲属不具备专业知识,选择医院容易贻误最佳救治时机。市民往往倾向于选择资质较高的医院,但这些医院接诊能力也有限,如果送到时该医院正好安排不出医生接诊,也会耽误救治。

中立方

无选择权 但有建议权

不少陈述人认为病人不应有选择权,但却有建议权。

广州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主任医师陈安薇:伤病员送上急救车后并不能“万事大吉”,实际上,车上的设备是有限的,难以满足救治需要,应该尽快送到医院进行救治,而进入急救网络的医院都有相应的独立抢救能力,因而选择最近的医院不会延误救治时间。但她同时也指出,也可根据病人的病情进行选择。

广州市纺织工贸企业集团公司退休员工徐卉:急救可以分为现场急救和护送转移两个阶段,在现场急救阶段,伤病员应服从急救人员的安排;之后,如果不危及生命安全,在签订责任书后,应可选择救治医院。

支持方

自治原则 “有条件”自选

广东司法警官学院副教授王冰路从法律角度分析说:120虽然属于行政主导的公益事业,但伤病员与之形成的医疗服务关系仍是民事法律关系,就应该按照自治原则,让伤病员或其近亲属享有一定的选择权。“这种选择权是有条件的,医护人员必须给出专业意见,尽到告知义务,并在进行必要的处理确定没有生命危险的情况下尊重伤病员或其近亲属的意愿。”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永华:从患者的权利看,他们有请求权;从立法的趋势看,包括西安、青岛等地都强调尊重病人选择医院的权利;从医院的资质看,急救人员所属医院可能并非救治条件最好的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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