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急救管理条例 救护车不能沦为医疗的士

2010-09-16 19:38 楼主
“让患者拥有选择医院的权利,会让救护车沦为医疗的士,这是对急救资源的浪费。”“在不危及患者生命安全的情况下,我们就应该赋予其有条件选择权,这是对生命权的尊重。”昨日上午,《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立法听证会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厅举行。

听证会上,来自社会各方面的20位听证陈述人各抒己见,围绕广州市急救医疗立法是否应当给予伤病员及其近亲属对救治医院的选择权和是否应当规定急救车辆到达现场的时间这两个问题,充分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和理由,还围绕分歧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本次听证会历时3小时,分四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听证陈述人作陈述发言,第二阶段听证陈述人辩论,第三阶段听证人提问,第四阶段旁听人发言。

面对生命,第一时间送医是最好的方法。

反对方:公益事业不能照顾所有人

陈述人王周亮认为,不应规定伤病员或其近亲属有选择救治医院的权限。条例的目的是保障生命,首先需要考虑的是急救,急救就是在最短时间内施救,规定市民可选择医院会延误急救的时间。其次,急救中心是非营利性的公益事业,无法完全照顾个体的需求。另外,面对生命,再也没有什么比时间更重要,第一时间送医是最好的方法。

救护车不能沦为医疗的士

陈安薇表示也认为不应有选择权。广州的急救模式不同于其他模式,是一种依附型模式,已经依托医院按照地域划定出车范围。很多人以为,伤病员送上车后就万事大吉了,实际上,车上的设备是有限的,难以满足救治需要,应该尽快送到医院进行救治。另外,对于市民担心有些医院不能报销的问题,陈安薇介绍,只要是急救费用,医保和公费应该都是认可的。

苏晓琦认为,市民往往倾向于选择资质较高的大医院,但这些医院的病人很多,如果当时没有接诊能力,也会耽误救治。

张雷观点鲜明,“救护车不能沦为医疗的士,否则就占用了医疗资源。”

可避免救护车争抢伤者等不利情况出现。

赞成方:不危及生命时有权选医院

据统计,20名听证陈述人中,共有11人支持伤病员有选院权利。

王冰路认为,应该有条件赋予伤病员或其近亲属选择权。120虽然属于行政主导的公益事业,但伤病员与之形成的医疗服务关系仍是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应该让伤病员或其近亲属享有一定的选择权。这种选择权是有条件的,医护人员必须给出专业意见,尽到告知义务,并进行必要的处理,确定没有生命危险的情况下尊重伤病员的选择。

范利平认为,伤病员要求选择医院的需求源于对急救人员的信任缺失,一方面是因为救治医院可能不具备相应的急救能力,另外,目前也做不到急救行为与急救利益脱钩,所以老百姓要求选择医院是合理的。但是要设定行使选择权的条件。首先急救人员应该详细告知专业意见,与患者签订风险承担协议,伤病员应承担不利后果。

可避免救护车抢病人

曹培杰表示,急救应该坚持救急就近、专科救治、病人自愿原则。因为交通事故、工伤等急救案例赢利空间很大,为避免广州出现类似救护车争抢伤病员而不顾病人生命安全等怪现状,应该允许伤病员选择医院。

正反案例

选院塞车造成死亡

来自法律界的周征远说,“在特殊医疗关系中,我觉得还是应该要强调医院有更多的决定权。”梁启柏以急救调度员身份重点阐述了类似纠纷,“患者要求转送其他医院,医务人员已经告知病情情况了,但患者、家属坚持,而且签署了知情同意书,但因为交通堵塞延误治疗,家属又反悔了,最后又告回医院。”

没选专业医院致死亡

对此,支持派教育界陈述人张永华举例反驳:“我了解一个真实的个案,需要颅外科手术的患者拨打120,结果就近送进了2级医院,而不是稍远的三级医院。手术从上午延续到下午,还是搞不定,最后还是要转送三级医院,但已经延误了治疗时机,病人最后死亡。”张永华说,选择是不是会耽误治疗时间,不是看舍近求远还是舍远求近,而是看医院的治疗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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