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救护车理所应当发展成为“医疗的士”

2010-09-17 19:17 楼主
患者叫了120,该不该有选择医院权?前天举行的广州市急救医疗立法听证会上,20位听证代表就此展开了激辩。反对方认为,让患者拥有选择医院的权利,会让救护车沦为医疗的士,是对急救资源的浪费。支持方则表示,赋予患者选择医院权,是对生命的尊重。

对这个问题,居然有如此激烈的争辩,实在让人费解。患者叫了120,并不意味着一定要听从120的安排,为何就不能有选择医院权呢?作为公共资源,120在接到患者的呼救时,强制患者必须到指定医院急救,看起来很有一种要挟的味道。按照这个逻辑,我们很容易作出如下推测:倘若患者想自己选择医院急救,120就有理由不出车。这显然说不过去。

有意思的是,那些支持患者选择医院的听证代表,多是法学界人士、普通市民和消委会代表。而医生、急救医疗指挥中心、卫生行政部门的代表,大多认为患者不该有选择权。如此泾渭分明的两大阵营,很难不让人浮想联翩:当事方都不希望病人有选择医院权,到底是出于专业角度考虑,还是其他利益原因?

倘若真是出于医疗急救需要,倒也情有可原。但看看那些反对者的理由,似乎与专业技术关系不大。比如说有代表摆出一副忧心忡忡的样子,说“让患者选择医院,会让救护车沦为‘医疗的士’,是对急救资源的浪费”。我看这纯属杞人忧天。120急救车本就是公共资源,谁使用都谈不上浪费。而且从合理性上来说,患者告知自己要去的医院,急救中心根据患者选定的医院,就近派车去接,这才是最节约、最低碳的安排。让120迁就患者,而不是患者迁就120,这也是体现公共资源服务于民的应有之义。再说了,如果120急救车足够多,成为“医疗的士”有何不可呢?从长远来看,120就该向“医疗的士”方向发展才对!

至于说什么患者选医院会延误急救时间,这理由就更站不住脚。人命关天,患者及其家属当然知道就近急救的道理,海珠区的患者总不会傻到要选择白云区的医院吧。因而,延误急救说欠缺说服力。而且患者叫了120,120也有义务根据患者的病情,告知其合理的医院选择,并明确患者指定医院有可能带来的风险。但这终究只是一种建议,而不能强制患者就近急救。

当然,这样说也不是要指责那些反对者,毕竟是听证会,代表都有畅所欲言的权利。但人们担心的是,不想赋予患者选择医院权,其背后是否存在着某种利益交换。120和医院之间的交易丑闻,时有发生,在这种交易下,曾经出现过患者因救护车舍近求远而付出生命代价的悲剧。最好的办法是,允许患者选择医院,但120给出专业合理的建议,这样不但尊重了患者,也符合120救死扶伤的本性。

听说安徽、云南以及山东济南的相关法规中,都明确了120要尊重患者自愿选择医院的原则性规定,既然其他地方都能做到,广州又有何不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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