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烟与控烟 一场关于人类自制力的社会谈判

2010-10-18 12:58 楼主
香港是一个世界级的社会治理方案实验室:自2007年起下决心扩大禁烟区范围,先后要求酒吧、夜总会、公交总站等公共场所禁烟后,香港政府更是于2010年8月1日起加大力度,实行新的“控烟”措施:香港海关规定,凡进入香港年满18岁的旅客,只能携带19支香烟供本人使用,总重量不超过25克,违者最高可被罚款100万港元及两年监禁。受香港感召,全国约90个城市也出台了公共场所禁烟法规,超级城市广州甚至表示:最迟在2010年广州亚运前实施公共场所禁烟法例,办“无烟绿色亚运”。控烟,这个一度停留在讨论总结里的词,开始汹涌地进入我们的公共生活。

根据《南方人物周刊》发起的一项针对烟民和非烟民的网络调查显示:虽然有45%的人认同吸烟“可以使人放松”,但51%的人表示不应该在公共场所吸烟,且超过60%的人支持国家颁布公共场所禁烟的法律。这是烟草悖论的典型体现:使用烟草的“收益”和“体验”完全归个人所有,却要让吸烟者周遭的他人负担“成本”。阻断这种“成本转嫁”的唯一方式是在空间上隔离吸烟者和非吸烟者。但是,当“隔离”涉及公共空间时,黄秋生式的认为“(控烟)一刀切是歧视吸烟人士”的反对声就会此起彼伏。2008年那场何姓男子向香港高等法院诉律政司,要求认定“每边遮挡面积达该边面积50%的茶餐厅”不属于“室内”,从而免于“室内吸烟”惩罚的著名公案,虽然历经两年,终审法院最终认可了律政司的“室内”定义,却花去高昂的法律成本,引得各界议论纷纷,认为是“控烟”过激引起的反弹。而特区政府卫生署控烟办人手不足、频频遇袭等事件,也引发舆论对“控烟成本过高”的质疑。那么,我们该如何看待控烟中的权益之辩?

从“禁烟”到“控烟”

首先,我们要区分“控烟”与“禁烟”之间的区别:

“禁烟”是一种社会强制手段,是权力的绝对性要求,往往伴随着严刑峻法——也就是说,禁烟是权力证明其社会整合能力的方式之一。英、俄、瑞士、土耳其等国家都曾施行过严厉的禁烟“运动”。中国同样如此:谈迁《枣林杂俎》中记载的崇祯禁烟是“敕禁私贩,至论死”,而清太宗皇太极则明令吃卖“丹白桂”(即满语的烟草)者,要处以“以贼盗论,枷号八日,游示八门,除鞭挞穿耳外,仍罚银九两”,如果某地有人种植烟草而该地官员不禁或不曾发现,更要“必问其(官员)应得之罪”,“打五十鞭”。在某种程度上,“禁烟”的主角不是“烟”,也不是“烟民”,而是权力独舞的白色冷光。

很可惜,这样的“禁烟”大多以失败告终。同样以中国为例:“崇祯末我地遍处栽种,虽三岁童子莫不食烟,风俗顿改”( 明•王逋《蚓庵琐语》),甚至当时的民谣都唱着“天下兵起,遍地皆烟”,崇祯最终被一群嗜烟如命的农民军逼上了绝命万寿山;而皇太极的禁烟则溃败于贝勒王爷集团内部:虽然紫禁城三令五申,却禁不住皇族、权臣、将军们对烟草的迷恋。于是,一个折中的方案在崇德六年出台了:“凡欲用烟者,惟许人自种而用之,若出边货买者处死”。这个披着“支持国货”外衣的敕令保存了皇权的虚弱威严,也在事实上确证了民间吸烟的合法化,更让纪晓岚式的巨型烟斗最终成为当时市井热议的“公共话题”之一。

“禁烟”之所以失败,乃是因为禁烟的皇权和教权们找错了对手:敌人并不是烟草,也不是吸烟、种烟、贩烟者,而是一个神龙见首不见尾的高手——人类的自制力。在很大程度上,“自制力”的来去和隐现是我们的日常生活画卷上最独特的油彩之一,也是人区别于机器的重要指标:历史上大部分自制力薄弱者都易被世人倾慕和同情——比如刘伶和王尔德;自制力强大者则承载着更多的怀疑和苛难——比如像斯巴达人般恪守生活清律的希特勒。尽管豆瓣“自制力差”小组上满是关于减肥中断的自责,但换个角度看来,在大部分的回忆录里,悄悄偷嘴的零食才是一生中最恒久的回味。

正是认识到“自制力”并不能被每一个人运用自如,而现代社会对个人权利的定义又是如此敏感,“控烟”方能逐渐取代“禁烟”,成为烟草治理的基本策略(当然,现代烟草工业对国家财税的巨大贡献也为这种方略提供了经济上的托词)。从“禁烟”到“控烟”,胜利的既不是种烟者或制贩烟者,也不是众多曾经躲在暗处的烟民,而是一个尊重个人选择、承认人类本性的治理体系,一个更平等、更包容、更多样化的社会。这是一个可以谈判的社会,各种选择和倾向就某事展开沟通:控烟者承认烟草给吸烟者带来的精神舒缓,吸烟者也承认烟草对自己和他人健康的伤害,但双方都不以各自的利益为由扼杀对方,而是积极换位思考,给对方充足的生存和改善空间。“控烟”不止是一套健康保障系统,还是一套管治者、烟草商、吸烟者以及不吸烟者平等共存的契约纲领——这也是“控烟”与“禁烟”的分界线,在这个信息富足、观念多样的时代,“禁烟”难免失败,“控烟”却会一定成功。因此,无论是烟民与否,我们都应该对“控烟”表示认同和支持。

烟草的原罪与解决之道

烟草是少数生而带有原罪的商品之一。这个原罪让烟草毫不费力地漫卷全球,也让它始终无法真正获得大部分国家在政治和文化上的永久性豁免,从而时刻噤寒于自我身份的不确定性。

烟草的原罪并不是波斯国王沙西菲们所担心的“上瘾也是一种王权”,而在于烟草与呼吸系统疾病的高度关联:自1951年英国那场以注册医生为调查对象的“吸烟与健康”研究项目开始,到1967年首次以加强吸烟与健康宣传、开展戒烟经验交流的“吸烟与健康大会”在纽约举行,烟草作为“灵魂之草”的文化地位开始动摇;1970年5月,第23届世界卫生大会(World Health Assembly ,WHA)通过了WHA23.32号决议,明确要求所有大会及委员会会议的参与者不得在会议室吸烟,并要求所有成员国关注限制吸烟的报告,探讨劝阻青年人吸烟的教育方法;接着,WHA就烟草问题陆续通过了17项决议,1976年的WHA29.55号决议首次提出烟草对非自愿接触烟草烟雾者也会产生影响,并开始考虑采取可行措施的建议;1980年,WHO在“世界卫生日”发起戒烟运动,并把1980年定为国际反吸烟运动年;1988年,WHO决议将4月7日定为“世界无烟日”——烟草彻底告别了它与“柴米油盐酱醋茶”同为生活必需品的岁月,落入一个异端世界,每年定期接受来自反烟界和控烟界的灼灼审阅。而全球工业化进程所带来的环境污染恐惧与“乐活”生活取向,更是让烟草的文化形象大有回归“禁烟时代”的可能。2006年2月6日,《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缔约方首次会议在瑞士日内瓦召开,这个由世界卫生组织主持达成的国际公共卫生条约,第一次在法律效力上实现了一个针对限制烟草和烟草制品的全球性多边协议。

和所有世界性的潮流一样,“反烟”和“控烟”运动也不断地经历着误解和异化,某地甚至还颁布过“行政人员职务与戒烟挂钩”的政策,引来哗然一片。追本朔源,人类对“控烟”的追求,无外乎发轫于两个基本而简单的原则:一个人应该对自己的健康负责;通过一定的外在和自我约束,每个人都应该尊重并保护他人拥有健康的权利。离开这两个原则,“控烟”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就是可疑的。要避免“控烟”边界的失控和被滥用,控烟各方须要对自我权限和目的有清醒的认识。

作为烟草业的管治者,现代政府既是经济行为的调控人,也是公共产品的提供者。烟草是大多数当代国家重要的经济部门,稳定地提供巨量税收、投资以及就业,甚至还是一些国家的支柱产业。但是,烟草也是政府必须提供的一项重要公共产品——国民健康以及实现健康的社会环境——的重大威胁之一。这就是当代控烟界经常面临的一个表面性“悖论”:人们总是会程序化地质疑政府管控烟草业的诚意和力度,并对控烟的前景持普遍性的悲观态度。实际上,作为理性而公正的社会管理者,当代国家并不一定要过渡干涉烟草业的“控”与“任”,或者强制性要求人们消费或不消费烟草。政府须要向市场和社会大量设计关于健康和更好生活的观念,公布关于烟草的客观、科学、公正的知识,定期发布烟草的行业和消费报告,为烟草厂商、烟民和非烟民提供足够的讨论素材和选择空间。没有什么比自由选择的结果更能持久而深入人心,也没有什么能比如此润物细无声的方式更能稳固、安全地实现控烟的目的。如果采用过激策略,使“控烟”滑向“禁烟”的误区,则有可能适得其反,引发大量不可预料的反弹和失控。

与此同时,烟草业本身也须适应控烟的时代潮流。1967年那次“吸烟与健康大会”激起了以美国为首的戒烟浪潮,也催生了过滤嘴的发明和滤嘴卷烟世界性的大流行。而近年来烟草消费者对减害和健康更加关注,更是带来了烟草业的减害技术大飞跃:2005年,日本NISSEI BIO公司研制的卷烟滤嘴含有从大马哈鱼鱼白中提取的DNA,可以大幅降低吸烟者对有害物质的吸入,还不会造成任何风味的损失;07 年开始,国内的烟草品牌“娇子”陆续研发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复合生化制剂”等多项减害技术,4类10余种主要有害成分最高可有效降低67.5%以上。人类对健康的理性追求形成了“控烟”浪潮,也促进烟草制造商们使出更大的力气,加速驶入烟草工业的新时空。

正如以赛亚•柏林所认为的那样:“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都是任何有尊严的生活所不可缺少的,但较之消极自由来说,积极自由更常遭到人们的滥用。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都是真实存在的,而且是不可逃避的问题。”尽管控烟政策看似让众多烟民顿感不适,却在另一个层面上帮助烟民们实现了进步:吸烟场所的减少客观上降低了烟民对烟草的摄入,无疑是健康路上的重大利好;更重要的则是,烟民群体可以借此机会一扫过去不尽文明、略显自私的公众形象——哪怕过去的形象是无意为之的结果。尊重他人获取健康的自由和权利是文明社会最基本的原则,这个需要强大自制力引导的“积极自由”乃是烟民实现自我“消极自由”的最重要前提。对自我的约束就是对所有人的约束,对自我的放任就是对所有人的放任。过于持久和强大的自制力让人变成机器,过分薄弱的自制力则使人无法区别于动物,烟民们在吸烟问题上对“自制力”的艺术化运用,方能保证他们在公共空间里充分实现自己的诉求和自由。

在这场关于烟草的讨论中,非烟民们无须激愤而紧张地控诉“二手烟”给自己带来的戕害,导致吸烟群体与非吸烟群体大可不必的尖锐对立。非吸烟群体以及其中的控烟支持者们应该与政府合力,发挥社会组织和NGO特有的能力和效率,传播关于烟草和健康的知识,向每一个人描摹无烟生活的蓝图,争取说服人们通过自由选择而实现观念、态度以及行为的根本性改变。相反,某些愤怒的反烟人士采取的与烟草势不两立、你死我活的极端态度,在强大的烟草企业和巨量的吸烟人群面前,并非适宜之计。

人类始终是一种无法完全调控自制力的动物,也是一种善于沟通和理解的动物。人类社会自然演化出各种各样的社会谈判机制,让控烟永远都不是难题。相反,难的却是我们如何理性、客观地认识我们身体里的自制力,以及自制力与社会之间的关系。

站在一个社会经济参与者的角度,我们也应该激赏类似娇子等烟草企业不遗余力开发减害科技的努力,全面而系统地实现“科技娇子”。“减害”是烟草企业对传统烟草逻辑的坚决否定,也是其尊重和敬畏社会发展规律,积极承担企业责任的表现。同时,这也是一个新生的开始: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当石油价格是每桶14美元时,有谁会想到今天汽车厂商们争相利用清洁能源、研究电驱技术的一呼百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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