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而勿杀,予而勿夺,赏而勿罚”小识 河间金栋

2010-11-09 23:52 楼主
“生而勿杀,予而勿夺,赏而勿罚”小识

金 栋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医院

⑴ 经文:

《素问•四气调神大论》:“春三月,此谓发陈。天地俱生,万物以荣……生而勿杀,予而勿夺,赏而勿罚。此春气之应,养生之道也。”

对经文中“生而勿杀,予而勿夺,赏而勿罚”的解释,杨上善《太素•卷第二•顺养》注:“生、予、赏者,顺少阳也;杀、夺、罚者,逆少阳也。”王冰次注:“春气发生,施无求报,故养生者必顺于时也。”

胡天雄《素问补识》说道:“天雄按:《内经》作者托言黄帝、岐伯,故书中常常把摄生、治病和治国并举。本篇的‘不治已病治未病,不治已乱治未乱’,《灵兰秘典论》的‘以此养生则寿’、‘以为天下则大昌。’皆是此例。班固所撰‘论病以及国,原诊以知政’也。此三句是着重于治国方面说的,和《礼记•月令》提出的要求,大抵一致,即:‘孟春之月,禁止伐木,毋覆巢,毋杀孩虫’(生而勿杀)。‘仲春之月,命有司,省囹圄,去桎梏’(赏而勿罚)。‘季春之月,命有司,发仓廪,赐贫穷,振乏绝’(予而勿夺)。在当前生态平衡严重失调,并遭受到自然的相应惩罚以后,人们对春季的‘生而勿杀’这一要求,该会感到十分亲切和其迫切的。”

胡氏所言甚是,“故书中常常把摄生、治病和治国并举”,比其他注释更高一筹。下面谈谈自己的认识与看法。

⑵ 小识:

一年四时(季),春生、夏长、秋收、冬藏,古代当政者“因天时,制人事”、“天人合一”以治国,在先秦古籍中多有记载,而且确实如此施行。

胡氏所云“和《礼记•月令》提出的要求,大抵一致”,指《礼记•月令》篇的内容,其依据一年的十二个月,逐月记载当月的天象特征,物候变化,所主的神与物,天子所宜的居处、车马、服饰、饮食和器具,应当实施的国家政令,以及国家政令违反时令将招致的灾害等。

“天人合一”是古代哲学中一种十分重要的思想,其具体运用便是古人所说的“因天时,制人事”、“上察天时,下授民事”。《月令》便是这种思想的集中体现,与《吕氏春秋•十二纪》及《淮南子•时则》之内容相似。

《礼记•月令》说道:“孟春之月……命相布德和令,行庆施惠,下及兆民;庆赐遂行,毋有不当。……禁止伐木,毋覆巢,毋杀孩虫、胎、夭、飞鸟……不可以称兵,称兵必天殃。……行秋令,则其民大疫,飙风暴雨总至,藜秀蓬蒿并兴。”

董仲舒《春秋繁露•四时之副》:“天之道,春暖以生,夏暑以养,秋清以杀,冬寒以藏……天有四时,王有四政,四政若四时,通类也,天人所同有也。庆为春,赏为夏,罚为秋,刑为冬。”《春秋繁露•人副天数》:“春生夏长,百物以兴;秋杀冬收,百物以藏。”

先哲认为,当政者当顺应天时,春季是四季中万物俱生的季节,为少阳生发之气,当“因天时,制人事”予以庆祝从生、施予、赏赐等行春令以顺天阳之德;非予杀戮、强夺、刑罚等逆春令而行秋令为刑罚之事,所以古代之罪人多是在秋后问斩,以顺天时。

根据现代天文学的观点,《月令》一篇中的许多内容早已过时,而且不少内容已被证实是不科学的。天子依据天时、五行相配等的哲学思想而行政令,目前看来,牵强附会、生搬硬套明显。

“生、予、赏者,顺少阳也;杀、夺、罚者,逆少阳也”,由于时代在发展,历史在进步,目前之政令、法令、治国之措施,是不分天时的,当赏则赏、则予,当杀则杀、则罚。实际上古人也已认识到如此,如《春秋繁露•如天之为》说道:“然而人事之宜行者,无所郁滞,且恕于人,顺于天,天人之道兼举,此谓执其中。天非以春生人,以秋杀人也,当生者曰生,当死者曰死,非杀物之义待四时也。而人之所治也,安取久留当行之理,而必待四时也。此之谓壅,非其中也。……天终岁乃一遍此四者,而人主终日不知过此四之数,其理故不可以相待。且天之欲利人,非直其欲利谷也。除秽不待时,况秽人乎!”

董仲舒这段话的译文:然而人事中应当做的,就是无所滞留,宽恕别人且又顺应天地,天道是阴阳并举,这就是把握适中。上天并不仅仅在春天生人,在秋天杀人,而是人该生的时候就叫他生,该死的时候就叫他死,上天生人和杀人并不专门等待四季的某一季节到来。而治理国家,怎么能拿长久滞留而又当立行的事,去等待四时的出现呢?这叫做壅塞,不符合中的标准。……上天一年才用遍这四季,而君主一天之内要处理的事情却不知道要超过这四件事多少,他处理事情不可像四季之理那样等待时机。况且上天要有利于人,不只是表现在谷物的生长上。除去杂草都不愿有所等待,更何况除去邪恶之人呢?

《内经》的作者们将治国的“因天时,制人事”、“天人合一”的哲学思想转嫁于治病与养生,在《内经》多篇中有所体现,从而提出了“生而勿杀,予而勿夺,赏而勿罚。此春气之应,养生之道也。”但不知对目前之医学养生是否仍有所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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