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发展中医药壮医药条例》开始施行

2009-03-20 21:21 楼主
[td=1,1,98%]《广西发展中医药壮医药条例》开始施行南国早报2009年3月3日2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中医药壮医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在南宁举行。《条例》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为广西开展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依法管理树立里程碑。
中医药及民族医药有独特的理论体系、诊疗技术和方法,丰富的临床实践经验和确切的疗效,在防治常见病、多发病方面所具有“简、便、验、廉”的优势,至今仍保持强大生命力。目前,全区共有中医(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91所,我区中药企业占全区医药企业的75%,全区有民族医师承人员和确有专长的乡村医约1.1万名。
《条例》共31条,分别对中医药壮医药的政府职责、管理范围、管理体制、服务体系建设、服务市场监管、资源保护和利用、教育与人才培养、科研与开发、知识产权保护、对外交流与合作、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
自治区卫生厅明确了《条例》实施的具体措施:将实施国家级和自治区级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项目,总结老中医药专家的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鼓励和推动传统师承方式培养“接班人”;鼓励各地制定在社区卫生服务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充分发挥中医药、壮医药作用的措施,在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大力推广中医药、壮医药诊疗方法和适宜技术;引导中医药、民族医药师承人员与带教老师签订合同并进行公证,组织考核学习满3年的师承人员,帮助合格者取得执业资格;允许疗效显著、安全可靠的中医药、壮医药院内制剂和经验方,在指定医疗机构间调剂使用。
[阅读:] [回帖] [编辑] [删除] [举报]
⬅ 肾病从风论治 老茶馆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中医药壮医药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