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医院试点改革借由保险协调医患纠纷

2010-02-26 12:31 楼主
2月23日,《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公布,《意见》指出,建立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积极发展医疗意外伤害保险和医疗责任保险,完善医疗纠纷调处机制,严厉打击“医闹”行为。

据了解,目前我国医患纠纷解决途径主要包括医院与患者双方协商解决,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渠道调解解决和法院诉讼解决等。但实际操作中,这些途径仍存在不足。以医患双方协商解决为例,院方为了息事宁人常常赔钱了事,结果形成了“大闹大赔、小闹小赔、不闹不赔”的局面。

为了更好地解决医患纠纷,我国天津、江苏、宁波等地探索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70%以上的医疗纠纷通过人民调解得到妥善处理。早在2005年,在北京保监局的推动下,北京市开始试点医疗责任保险,医疗纠纷的调解成功率达到62%,平均结案时间缩短到1个月以内。

中国保监会有关负责人指出,建立医疗责任保险机制,可以将人民调解的赔付责任落到实处,提高人民调解的效果和成功率。

中国人寿(601628,股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健康险部总经理丁学斌认为,发展医疗意外伤害保险开创了新的产品空间,也为解决医患纠纷提供了新的风险分担机制。他说,患者发生的医疗损害包括医疗过错和非医疗过错两种,其中非医疗过错引发的纠纷占医疗损害事故总量的40%到60%。这种事故医疗方没有任何责任,但患者出现这类损害,没有地方给予补偿或救济,只能向医疗机构索赔,而院方又认为不是自己的过错,由此导致冲突无法解决。发展医疗意外伤害保险可以缓解医院压力,也可以有效地保障患者。当然,这也给保险公司的产品开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丁学斌认为,从总体来看,《意见》针对公立医院的改革提出了详细的、明确的意见,尤其是“逐步取消药品加成政策”、降低医疗成本、合理使用医疗资源等,对商业保险公司绝对是利好举措。但另一方面,虽然《意见》中明确提出“完善补充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和道路交通保险支付方式,有效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但实际上,医药费用超额支出的风险源头还是在医疗机构,保险公司在和医院的合作中,仍是弱势一方。

“但也有例外,保险公司如果作为社会医疗保障的合作机构,因为有社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医疗费用控制比较有效。”一位业内专业人士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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