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公立医疗机构4月起必须申购使用基本药物

2010-04-07 12:49 楼主
记者从4月6日举行的宁夏贯彻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会议上获悉,宁夏公立医疗机构4月起必须申购使用基本药物。

据了解,除公立医疗机构须申购使用基本药物外,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站)、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机构所用药品,根据实际需要全部从基层目录中选择申购,实行零差率销售;二、三级医疗机构优先选择申购使用基层目录中的药品,采购比例不低于基层目录品种数的90%和80%,销售价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对已购进的非基层目录原“三统一”中标目录和暂不招标药品,可使用到6月底,基层医疗机构实行零差率销售二、三级医疗机构继续执行基层目录外的“三统一”,二、三级中标药品目录和暂不招标药品目录。

对老百姓而言,公立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后,大家最关注的是药价是否下降了?自治区药招办负责人介绍,我区的基本药物招标取得了显著效果,中标价格较国家发改委基本药物最高零售限价降低49.91%,在二、三级医疗机构实际销售价格较国家发改委最高零售限价降低42.39%。具体到药品的实际价格,在此次招标后,列入《宁夏基本药物目录(基层部分)》的“三统一”部分药品中标价较原中标价降低1.94%;列入《宁夏基本药物目录(基层部分)》的“三统一”部分暂不招标药品,本次中标价较原配送企业采购价格降低18.16%。其中,护肝颗粒本次中标价0.638元/袋,较原采购价2.1元/袋降低69.62%;丹参注射液(优质优价)中标价2.8元/支,较原采购价6.61元/支降低57.64%。

据介绍,《宁夏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目录(2009版)》中化学药品和生物药品有509个品规、中成药品有266个品规。我区公立医疗机构申购使用基本药物制度后,宁夏药价在全国依然处于较低水平,此举将有效减轻患者的用药负担。

医疗机构和管理部门履行义务不到位相关责任人或被开除

为保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落实到位,我区制定了严格的监管程序,医疗机构和各管理部门履行义务不到位,情节严重的,将给予开除处分。

我区各级卫生、监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依据工作职责对中标基本药物申购使用工作进行监管。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专项检查,监督辖区医疗机构是否严格按规定申购使用基本药物;每月收集汇总医疗机构申购、使用基本药物信息,按规定上报。

医疗机构履行义务不到位,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村卫生室履行义务不到位的,由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扣除政府补助经费。各管理部门履行管理职责不到位的,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来源:宁夏新闻网)
[阅读:] [回帖] [编辑] [删除] [举报]
⬅ 宁夏比全国提前两年实现基本药物制度全覆盖 老茶馆 广西区直医保补助变“明补” 杜绝医保卡套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