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寒论》方证理论体系框架2

2012-11-21 19:34 楼主
2 方正体系的基本概念2.1方证 “方证”是方证理论体系最高的范畴。方证的定义:方证是指证候中能够以方剂治疗的证候,它是对证候的一种划分方法,理论上来说有多少方剂就有多少但以方证,且随着新方剂的增多,方证也在增多,因而方证的集合应该是一个无穷集。与方证并列的应该是“灸证”、“针证”、“推拿证”、“手术证”等,其划分原则立足于治疗手段。以操作定义法对方证的定义应该是这样的:存在一个“证候X”,投予一个被称之为“A”的方剂后取效(包括痊愈、显效、有效),那么这个“证候X”就属于“A”方剂的方证。由诸多这样类似“A”方剂的方证的集合构成了“方证”系统。在这里我们没有说“证候A”就是“A”方剂的方证,因为“是”容易歧义为“等同”。这里不说“是”或“等同”,其原因之一是我们尚不能穷尽一首方剂的完整的“方证”,即是说一首方剂究竟能够治疗“什么”是难以说全面的;其二是为照顾那些已经熟悉了“脾虚证”、“肾虚证”按脏腑气血划分“证候”的人们。由此可以导出:如果按脏腑气血划分证候,那么将有不同的脏腑气血证候属于同一方证。2.2 类方证 类方证是“方证”的下位概念,是对方证的划分。即将所有方证划分为不同的“类”、关于类方的划分标准我们找不出比维特根斯坦用以形容“游戏”一词时所用的“家族相似”更为恰当的字眼。维特根斯坦于《哲学研究》中是这样表述“家族相似”的:“因为家族成员之间的各式各样的相似性就是这样的盘根错节的:身材、面相、眼睛颜色、步态、脾性,等等。”由此可以类比地说,类方中的“家族相似”在于方剂之间的组成相似,或主治相似,或功效相似。如我们可以将《伤寒论》方证的分类:麻黄汤类方、桂枝汤类方、承气汤类方、苓桂剂类方等等,当然也可以沿袭柯琴、徐大椿的分类法。将《伤寒论》中的方剂划分为多少类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对这样形容“类方”的“家族相似”程度的把握,也就是说有多大程度的相似我们才将不同的方剂列为“同一家族”呢?我们可以说麻黄汤与葛根汤相似,因为其在组成上仅差葛根一味药,其主治亦多相似;但不会说麻黄汤与四逆汤相似,虽然麻黄汤与四逆汤中皆有甘草,且两方皆有温热的药性。我们也可以说四逆汤与通脉四逆汤相似,但多数人并不承认桂枝汤与桂枝加桂汤或与桂枝加芍药汤相似,尽管它们的组成完全相同。也就是说我们将通过什么来判断方与方间的“亲缘”或“血缘”关系?这需要一个标准,这一标准时统一的还是因时而异的?我们又将通过什么来对这一标准进行证成?2.3 单一方证 单一方证是“方—证”体系中的基本概念。即单一方剂是方剂体系中最小单位。也就是说在临床诊疗过程中,我们仅分析道方,而不去进一步分析构成方剂的药。它相当于语言学研究中只研究句子、短语,而不去分析字、词的含义;又似逻辑中的命题逻辑,而不涉及词项逻辑。我们可以规定:①每一首方剂都有与之相对应的病症;②每一首方剂都有一个可以归属的“类”‘③每一首方剂都有一个或多个可与之合用的方剂,并且合用后形成的新方剂对病证有效。当然我们在做出这样的规定之前就等于已经承认:人必然得病且以方剂治疗有效;人的病症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人不仅必然患病且可以患多种病证。在此我们只要引入一条推导规则就可以表示出“方”“证”之间的关系。推导规则(MP):从A→B和A,可以推导出B。我们约定以A代表病证,以B代表方剂,A→B表示“证”与“方”间的蕴涵关系。这就等于说,我们事先已经知道A与B的关系,现在假设我们知道A,那么我们就能必然的推出B。举一个典型的例子,我们知道“太阳中风证”应用“桂枝汤”,并且又知道患者患的是“太阳中风证”,那么我们就可以选用“桂枝汤”。其推理形式结构为:①A→B;②A;③B。作者:贾春华 王永炎 黄启福 鲁兆麟 王庆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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