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寒论》临床诊疗“实质公理”集1

2012-11-26 23:54 楼主
每一科学理论都包括一组特定的概念和特定的命题。就其理想形态而言,一个理论要称为是科学的,其中的每个概念必须是明确的,基于这些概念之上的每个命题能被确定是真实的。而要明确这些概念,须加以定义;要确定这些命题的真实性,须加以证明。但是,一般地说,在一理论内部,特别是在一演绎理论内部,不能定义所有的概念,否则会“循环定义”;也不能在关于“证明”的完全相同的意义上证明所有的命题,否则会“循环论证”。公理化方法是一种构造理论体系的演绎方法。这种方法包括两个要点:第一,它在一个理论中明确区分了初始概念和被定义概念;出发命题和被证命题。第二,它明确规定了定义规则和推理规则。运用定义规则于初始概念就可以得到被定义概念,运用定义规则于初始概念或被定义概念就可以得到新的被定义概念,从而得到一个理论的严格定义的概念体系;运用推理规则于公理就可以得到定理,运用推理规则于公理或已证定理就可以得到新的定理,从而构成整个理论。运用公理化方法构造的系统称为公理系统。在公理系统中,初始概念不加定义,公理也不予证明。公理,具有古典的涵义和现代的涵义。公理的古典涵义要求作为公理的命题比理论中的其他命题都更具有明显的真实性,以至可以被接受为不证自明。这里诉诸的是人们的经验和直觉。公理的现代涵义不再诉诸经验和直觉,而只考虑公理集和推理规则是可满足某些特定的性质。这些性质主要是一致性、可靠性、独立性和完全性等。公理系统分两种,形式化的和非形式化的。非形式化的公理系统,也称实质公理系统,典型的如欧氏几何;形式化的公理系统,即是形式系统[1]。如此,我们可以按中医理论体系结构,构建关于《伤寒论》的临床诊疗“实质公理”集:公理一:正常人体——“阴阳自和”;公理二:发病——“阴阳失和”;公理三:证候——一定背景下显现出的症状体征序列;公理四:辨证——“观其脉证.知犯何逆”;公理五:治疗——“随证治之”;公理六:处方——“病皆与方相应者,乃服之”此实质公理集中的正常人体与发病可相互定义,治疗与处方可以合并。为照顾中医理论体系结构完整,我们暂时不计每一公理的独立性问题。1 健康与疾病我们说“阴阳自和者,必自愈”、“若五脏元真通畅.人即安和”是缘于我们的一种信念。这一信念渐渐转化为一种“知识”,一种人们误以为知道的“知识”,至于这一知识是真是假,并不影响人们认为它是“真”的。这一源自信仰的“阴阳自和者,必自愈”,后来又有了一种规范的意谓,即人们将求得“阴阳自和”作为追求的目标。如果人们要问为什么“阴阳自和者,必自愈”?此时将如何回答?或者拿什么来证明“阴阳自和者,必自愈”的成立?这是现象理论,它来源实践指导临床诊疗,其在“阴阳学说”内部并不需证明“阴阳自和者,必自愈”。因为要说明或证明“阴阳自和者,必自愈”,已经涉及到“元语言”的问题。我们只能问“为什么人们会形成阴阳和谐的信仰”。它涉及的是“阴阳和谐”信仰的形成问题,而不是“阴阳自和者,必自愈”的关于事实的真假问题。我们可以将“阴阳自和者,必自愈”,视为《伤寒论》的公理。如果正常人体是由“若五脏元真通畅”、“阴阳自和”所维持的,那么疾病的发生自然是“阴阳失和”。这一点我们可以直觉地推出,因为疾病与健康总是相对而言的,与“阴阳自和”相对而言的自然是“阴阳失和”。想要让“阴阳失和”的疾病恢复至健康,自然是由“阴阳失和”变成“阴阳和谐”,所有的一切治疗手段不过是使已经“失和的阴阳”复归于“阴阳和谐”而已。如此我们可以形成关于健康与疾病的两个命题:健康:凡人体处于“阴阳自和”的状态,即是健康。亦可表述为:凡是健康的人,我们都把它看作是“阴阳自和”。疾病:凡人体处于“阴阳失和”的状态,即是疾病。亦可表述为:凡是有病的人,我们都把它看作是“阴阳失和”。由健康与疾病可以引出痊愈。痊愈是指由疾病状态转为健康状态,即由“阴阳失和”的状态转变为“阴阳自和”的状态。从这一意义上来说“痊愈”可视为“健康”。疾病的临床表现是在一定背景下显现的一系列症状与体征,而对此一系列“症状体征串”的划分,我们可以得到“证候”。作者:王永炎 贾春华 黄启福 鲁兆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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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27 06:56 2楼
学习了!谢谢分享!
2012-11-27 08:17 3楼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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