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寒论》临床诊疗“实质公理”集2

2012-11-27 00:02 楼主
2 证候与“随证治之”客观“证候”即是在任一背景下显现于机体的“症状体征”序列,而对显现出不同的“症状体征串”序列的划分就构成了主观上不同的“证候”。对于“证候”可以外延定义法。外延原则是指一集合是由它的元素完全决定的。换句话说,任给两个集合当我们知道它们的元素相同时,由外延原则,我们可知它们是同一集合。也就是说我们可以寻找病人的所有症状体征从而确定其“集合”。关键是在一定背景下显现的“症状体征串”是否是一“集合”?如果说是我们依据的是什么?如果不是“集合”,那么显现出的“症状体征串”是什么?它是一个“类”?如此,有必要对“集合”与“类”做一说明。类是比集合的概念更广泛的概念,任一集合都是一类,反之不然,有些类是集合,而有些类不是集合。集合与类都必须满足外延原则,集合与类都是由它的元素完全决定的。由概括原则决定的都是类,不一定都是集合[2]。《伤寒论》诊断疾病的思路是“观其脉证,知犯何逆”,即通过对病人“症状体征串”序列的分析,得到“症状体征串”所代表的意义,进而推测人体在何部位出现了何种异常的变化。这相当于我们今天所说的“病机”。由病人显现的“症状体征串”序列到归纳出病人“症状体征串”序列所提示的意义的过程中所用的是一种概括原则。概括原则是指对于描述或刻划人们直观的或思维的对象x的任一性质或条件P(x),都存在一集合S,它的元素恰好是具有性质P的那些对象。亦即:S={x︱ P(x)},其中P (x)是指“x具有性质P”,或说P (x)为真的。∨x(x ∈ S←→P(x)),其中∨x表示“对于所有的对象x”,“←→”表示“当且仅当”。任意的对象都可以作为集合的元素,特别地,集合也是人们思维的对象,所以集合也可以作集合的元素。《伤寒论》治疗疾病的思路是“随证治之”,即是依据病人“证候”来治疗。在此所说的“证候”已不是病人表现出的“症状体征串”序列,而是这些“症状体征串”序列所代表的意义,继而人们将这种“症状体征串”所代表的意义引申为“病机”。这只是后人研究《伤寒论》的观点,是否为仲景之本意还有待考证,姑且从之。由此可见:“观其脉证,知犯何逆”的过程是一个从“症状体征串”序列抽取其属性的过程,即由原来的外延法定义“证候”,转向了以内涵法定义“证候”。或者说是为“症状体征串”序列找到了其所以表达的“意义”或其所以存在的原因,而人们的治疗正是试图针对这一“意义”或“原因”来论治。但“随证治之”只是治疗学原则,尚不能作为具体的操作方法,以方剂治疗疾病的具体操作方法是“病皆与方相应者,乃服之”。这就是人们后来所说的“方证相应”或“方证相对”,它强调的是“病证”与“方证”的“相应”。“随证治之”与“病皆与方相应者,乃服之”可以表示为:Vx彐yG(x,y)。它直观的解释是:对任一x,存在y,x和y具有关系G。我们将x代表“证候”,将y代表治疗方法,G(x,y)代表x与y的对应关系。于是“随证治之”,可以解释为:对任一“证候”x,存在一治疗方法y,“证候”x和“治疗方法”y具有相应关系G。在此我们要着重分析的是这里的“病证”与“方证”能否一一对应。也就是说,由“症状体征串”序列到“症状体征串”序列所以表达的“意义”之间,再到处方一“方证”的过程都发生了什么?前面已经分析过由“症状体征串”序列到“症状体征串”序列所以存在之间,业已出现了由“证候”外延法定义法向“证候”内涵法定义的转移,这种转移实是一种抽象.是从“症状体征串”抽取了能标示此“症状体征串”的某些性质,而这些性质并不能代表“症状体征串”的全部含义。如果我们将“症状体征串”序列称为“指称”,将“症状体征串”序列所以存在的原因称为“意义”的话,那么“症状体征串”序列与“症状体征串”序列所以存在之间的关系就成了“指称”与“意义”之间的关系。“北京”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虽然都指“北京”这座城市,但其内涵是远不相同的。“北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这一句子所能代表的也只是“北京”的一个意义,由“症状体征串”序列到所以出现“症状体征串”序列之间的变迁与此相类。“症状体征串”序列就像一个“物体”,而“症状体征串”序列所以存在只是为这一“物体”寻找到了一种能代表它的意义而已。作者:王永炎 贾春华 黄启福 鲁兆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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