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寒论》临床诊疗“实质公理”集3

2012-11-28 18:43 楼主
3 从“方一证”到“证一法一方”笔者一直认为:方证体系可能是疾病治疗最早的一种形式,且是先于“证一法一方”的一种治疗形式。由于“症状体征串”序列到“症状体征串”序列所代表的意义 现了如此的变化。使得原本“方一证”对应的“方证”体系出现了改变,人们在分析“症状体征串”序列一“证候”意义的同时也给“方”赋予了相同的含义。无形之间将“症状体征串”序列的“证候”与“方证”的外延皆缩小了。即局限了“症状体征串”序列一“证候”所能代表的意义,又缩小了方剂的主治范围。由“方”到“法”产生了什么变化?众所周知,“法”是对“方”的抽象与概括。“法”的外延应该大于“方”的外延,而“法”的内涵 小于“方”的内涵,即“法”的宽泛不如“方”的具体。犹如我们从“男人”“女人”中概括出“人”,我们失掉了“男人”与“女人”的特征,仅保留了“人”的特征。如果从集合论的角度来说,多首“方剂” 可以构成一个集合,而“法”就是从诸多“方剂”的集合中取其“交集”,而“交集”是诸多“集合”所共有的。或问“方证”体系中“证”与“方”的外延都已被缩小,而“法”又扩大了“方”的外延,那么,“证”与“法”之间是否已一一对应?笔者以为尚不能由此得出“证”与“法”之间就已一一对应,理由是它们来自不同的划分方法,或者说是不同的概括方法,尽管在不同的划分之间会有交叉或相容的存在。由“证一方”体系到“证一法一方”的概念问存在着逻辑关系的转换,“证一方”中的“证”是指“症状体征串”,最多的是以后续之治疗方剂名证;而“证一法一方”中的“证”已是从“症状体征串”提取某一性质并以脏腑气血命名的证候,从其外延而论“证一方”体系中的“证”是大于“证一法一方”之中的“证”。然而“证一法一方”体系中在“证一方”体系中提取某一性质后。又根据这一性质划分出一个新的集合,或者说又根据某一性质组成了一个新的“类”。而按新性质组合的“类”已和“证一方”体系中以“方”组成的“类”不同,即“证一方”体系中足以相类的“方”组成“类”,而“证法一方”体系中的“类”是按某一性质组成的“类”。而按“证一法一方”辨证沧治体系论治的过程中,则不可避免地出现推演过度。在此举一个例子或可有助于人们的理解。设想有一个病人表现为“胃纳不佳,肢倦乏力,少气懒言,腹满肠鸣,舌质淡,苔薄白,脉缓”,我们将其辨为“脾胃虚弱证”,并确立补益脾胃的治疗方法。如此我们将如何选方?选四君子汤还是补中益气汤还是黄芪建中汤。从补益脾胃的原则上来看好像都可以,因为三首方剂皆能补益脾胃。可以说四君子汤、补中益气汤和黄苠建中汤在补益脾胃这一点上是相似的。然而三方之间毕竟是有差别的。三方之中存在一首方剂可能更好。这种“更好”是相对的,“相对好”与“相对差”之间即是由推演过度所致。作者:王永炎 贾春华 黄启福 鲁兆麟
[阅读:] [回帖] [编辑] [删除] [举报]
⬅ 其实中药不难学 老茶馆 大家好,有谁知道神经性耳鸣针灸用什么方法最快,谢谢{:soso_e18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