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昆文:《中医药法》草拟稿应当重写

2012-06-03 17:20 楼主
《中医药法》草拟稿应当重写



4月1日我从网上见到曹东义先生转发的《中医药法》草拟稿,征询大家的意见。
作为中医中普通的一员,我个人拜读后认为,这份草拟稿问题较多,应当重写。理由如次:
1 把主角搞错了

发展中医的主角应当是全体中医人,而不是政府,政府只是起一个制定政策和引导的作用。此法律草拟稿将全篇立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如何做(即管理),而不是全体中医人应当如何做。这是很大的失误,全篇共68条,其中含有“国家”一词和涉及“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如何做(即管理)的地方不下50处之多(提及国家意志的有26处,县以上政府的有24处),即有相当多的条款似乎是针对“县级以上政府”制订的,或者说是在向他们下达指示。

《中医药法》本应该以中医药业内人员为主角,是主要为他们制定的行动指南和行为规范,因此应以中医的临床、教育、科研,以及中药的生产(采集)、流通、保护、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等为主线,分别阐明国家的立场和态度,支持和提倡什么,禁止什么,给大家立下一个行为准则,使遵照执行之,而不应是以政府如何管理为主角。那样做,有主客颠倒之嫌。因此,这个草拟稿,从章节的分类上就不尽合理,显得有些散而乱,并且遗漏了一些重要内容。

2关于中西医结合

中西医结合,目前在中医界内部还存在较大争议,还很不统一,也可以说是还在试验当中,并不成熟,仅仅是一种探索,为什么就一定要把它匆匆写进《中医药法》,这对中医的自然发展是否有利?首先在学术上对这个“结合”的基础搞清楚没有?几十年来所谓“结合”的成果被公认了吗?连科学界的权威钱学森先生都认为“中医、西医是两个不同的体系,没有办法结合,不是西医吃掉中医,就是中医吃掉西医,实际情况是西医吃掉中医”。难道我们想通过立法,心甘情愿地、主动地让中医被西医“吃掉”吗?中医与西医应当并重,二者之间可以相互补充、配合,但配合不等于结合。
3关于中医与科学

中医与现代科学之间确实存在着本质的不同,不能把中医与科学硬拉在一起,“科学”不是“真理”和“唯一正确”的代名词,在科学之外还另有一套认知生命和宇宙的知识体系,那就是“非常古老、充满智慧、丝毫没有欧洲特色的思想模式”的中医。贾谦先生说:“中医药学百年来渴望被‘科学’承认和接纳,却一直被科学大墙阻挡。”难道中医学这么不自信,非要挤进这个“大墙”不可才能生存吗?

既然这一问题存在着争论(不仅在医学界)不妨暂搁置在一边,不宜将“中医药……是我国医学科学……”(草稿第二条)这样的话写进去。中医就是一种医学,也可以说是一种文化。

4 关于中医药的自主权问题
中医药在中国应确立自己自主的地位,决不能依附于西医,不能当西医的附属或配角。当前,中医的话语权是否应该被承认,即中医的诊断书是否被法律认可,是否仍然要以西医的标准来作定论,在这个草拟稿中没有说,没有提及,当然也就等于默认了依然是维持现状。《中医药法》草拟稿没有为中医人争来这份权利(连朝这方面去努力争取的条文都没有),这是他们本来应当得到的。中医自主的地位依然没有获得。

5 关于中药
对于中药,在《中医药法》草拟稿中没有专列出一章来叙述,这是很不足的。中药与中医密不可分,是中医存在的基石。没有中药,何来“产业”(第五章)?我国迄今尚未颁布过《中药管理条例》,这方面的内容正好写进《中医药法》中去,既然是《中医药法》,就应该既讲医,又论药。何况我国当前在中药领域内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如中药的价格波动异常、产销失衡,有人为炒作或囤积居奇、掺杂使假。药之不存或不真,医将焉附?又如此草稿第39条写的“国家鼓励中药新药研制与生产”——请问:什么是“中药新药”?是新的中成药,还是加了西药成分的中药,还是中药针剂?据贾谦先生说:“中药不可能有一、二类新药,换句话说,一、二类新药也不可能是中药,除非是新发现的药材。”因此,草拟稿的撰稿人应当对:“中药新药”做出解释。
6
关于个体中医诊所与民间中医
草拟稿负视了个体中医诊所和民间中医药人员在发展中医药事业,服务民众中的作用。如在第16条“健全中医医疗服务体系”中,例举了四个方面(都是公立的或集体的),而唯独没有提及个体中医,难道他们是局外人吗?不在这个“服务体系”之列吗?这样的“健全“是否有点缺陷呢?对于民间中医药,也不应仅仅是“整理、总结和研究”,而应是制定具体的政策、扶持和鼓励其发展(它们没有要政府的投资),把它放到重要的应有的地位。中医药管理局应当转变观念,不能总把工作的重点和目标仅放在公立医院上。

7 关于中医治疗传染病与急症
草拟稿没有明确写明中医药是否可以参与对急性病、传染病包括艾滋病等的诊治。中医到底有没有权利和资格诊治这些疾病?对其治疗效果是否应当肯定?这是事关中医的荣誉与未来发展问题,《中医药法》对此不应当保持沉默。如果否定中医的诊治权,就是对中医的歧视。

8 中医药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这份草拟稿并未提及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中医药的职责与作用。他们能否参与,如何参与,是可以作为西医药的补充、配角,或是可以独立进行诊治?如果他们不能独立参与救治,又何言“并重”?(当然,中医也可以请西医配合与协作)草拟稿仅在第41条说,可以“配制中药制剂”,但须“按照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发布的处方”。也就是说,此时作为中医师个人是没有这个独立处方权的,即对你中医还是不那么相信,中医药在这方面仍然受到限制。

9 关于社会办医
对于社会办医(见第17条),不能只强调是“社会资本”,而应当是社会力量,强调发挥民间人士的积极性。这个积极性比资本更重要。有资本的人(包括公办)未必能把中医医疗机构办好,而有积极性的个人未必就办得差些。医疗卫生事业是公益事业,应当打破垄断,向民间开放,焉知中医界就不会继续产生类似过去的同仁堂、胡庆余堂、西泠印社,以及现在的御生堂、观复博物馆和樊建川博物馆这样民间的著名单位或品牌呢?

10 想起了《中医战略》一书
一说起《中医药法》,我就立即想起了贾谦等人写的《中医战略》一书。《中医药法》就是要具有《中医战略》的眼光,那样的胸怀和胆识。这本书是贾谦等人对中医药现状做了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写成,是实事求是的,所提出的若干建议和意见都是中肯的和具有远见卓识的,完全可以作为制订《中医药法》时的参考,以邓铁涛等8位著名中医专家对本书的评价和推介绝不应当成为白费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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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6-03 21:19 2楼
《中医药法》应该对得起曾经为中医的生存和发展而做出过贡献,不辞辛劳地奔走与呼吁的人们,如已故的崔月犁部长、吕炳奎司长等人;也应该让为中医的前途和命运而思索、而纠心、而魂牵梦绕的中医老前辈们感到满意和放心;更应该让今天的全体中医人(包括民间中医)和一切关心中医药事业发展的人感到欢欣和鼓舞。
试问:这个草拟稿做到了吗?
2012-06-03 21:53 3楼
关于《中医药法》(草拟稿)之我见
我认为:中医人守望了28年,希望看到的不应是这样一个内容上讲得不够具体、不够全面,与时代的发展不相称,操作性也不强的《中医药法》。这个草拟稿的条文,表明政府对中医药仍然是管得太紧,管得过多,没有怎么松绑,真成了一个“管理”性质的文件(即以管理为基调)。
其中第四条问题最大。一是“继承创新结合(在后面的第二章也以“继承创新”作为标题);二是“促进中西医结合”。
我认为,现阶段中医药应当是以继承为主,这是当务之急,继承中就含有保护,继承中就可创新,而不应是把继承与创新并列。贾谦先生认为,《中医药法》要立足于“在全面继承的基础上自主发展”。(《中医战略》)(关键词:继承、自主)
至于中西医结合,既使要搞,即所谓“促进”,为什么一定要把它归属到中医药的范畴,不是归属到西医的范畴,而把它写到《中医药法》中去?中西医结合属于中医吗?在第三章第二十四条中,关于中医医疗人员的分类,为什么只有中医执业(助理)医师和传统中医师这两种类别,而未提中西医结合执业(助理)医师属于哪一类?他们是游离在中医与西医之间吗?在目前的中国内地,几乎没有几家名符其实的中医院或中医药大学,有的基本上都是中西医“结合”型医院或大学,《中医药法》如何来面对和处理好这个事情,恐怕是个难题,也是难以绕得过去的。可以说,这是发展中医药的一个关键和焦点。
(这个问题如果处理不好,就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中医药法》产生。)
草拟稿在第十二条中说“鼓励跨行业、跨地区和跨学科的中医药科研协作”。请问:本学科(中医专业)的科研尚未搞好,还未取得多少成绩,甚至还未走上正轨(现在的中医科研是以老鼠、兔子等做动物实验为主),怎么来进行“跨行业”式的科研协作?这不是更加乱了套吗?
草拟稿在第二十四条中还说:“中医执业(助理)医师开展西医诊疗活动,应当经过相应的理论知识学习和实践技能培训。”实际上这是允许中医执业医师执业西医,因为他们一般都符合这个条件(因为他们在学校已经过了这样的学习和培训)。这就在客观上起到了引导作用,使他们不能更专心于中医专业的学习与提高,导致中医临床水平的降低。我认为应该明确规定,中医师原则上不得使用西医药;如果你愿意改行也可以,那就请考取西医临床医师资格。半中半西,实际上就是不中不西,或者“名中实西”。
关于人才培养,等四章第二十七条说:“中医药教育应当遵循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以中医药内容为主……。”我要问:这个“为主”的比例是多少?是55%,还是90%以上?另外那个“为次”的内容是什么呢?是西医的课程而且还须把它作为必考课吗?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何时包括必须学习西医?这个“规律”是人为来规定的吗?还有,对那些自学中医,没有跟师或无师可跟的人来说,是否可以允许他们通过参加国家组织的考试,从而取得医师资格呢?中医自学考试为什么要取消?另外,民办的中医教育是否也应当鼓励呢?那种所谓的“高层次中西医结合教育”,为什么不放到西医药院校中去,而要放到中医药教育中呢?
第三十四条说,要“定期评选国医大师”。我认为,哪有那么多“大师”?“大师”可以“定期”产出吗?不能形成那种长期性的评选制度,因为多则必滥,名不符实。有一位网民说得好:“宋朝没有评定先进工作者,包青天流芳百世。”
第四十一条:什么是“中药制剂”?请解释一下。中医使用中药制剂还需“登记备案”或“注册”,何必搞那么复杂。中医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还要“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中医药的自主权到哪里去了?
第六章:文化传播。本章共6条,未提“医德”二字,其实医德是中医药文化中很重要的内容。至于“中医药文化”的定义是什么,应作概括说明。第四十八条,应补充如下:中医药人员应当讲医德,德为术先,悬壶济世,这是中医的传统美德。
第七章:扶持保障。第五十三条:“国家实行公立中医医疗机构财政补助制度”。
国家对它实行补助,这可以理解。但本章共9条,没有说如何扶持个体中医诊所以及如何发挥它们的作用,好像它们并不存在或无足轻重。它们可没有要国家的财政补助呵!
第五十条说“发展中医是政府的责任”。责任固然是有,但政府方方面面什么事都抓,一统在身,也未必能抓好。发挥中医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他们的潜能,恐怕才是更重要的。
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说“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开办中医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中医药服务活动的”,要进行处罚。但哪些人才有行医资格,或者需要什么条件,这里或整个草拟稿中未说。我赞同一位网友说的:“具备了从业资质,就不用什么行政部门审批才可执业;到行政部门备案,行政部门依法管理就可以了。”这才是真正地解放中医。
第六十二条说:“未经省级人民政府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合并、撤消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性质的”,。应当“责令改正”或“依法给予处分”。但我不知道,现在的公立中医院基本上都改变性质了,都不“姓中”了,都变成了所谓“中西医结合”性质的医院,这个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呢?这个后果(使中医院不性中)还不严重吗?该追究谁?该处分谁?
有个网民在对这份草拟稿的回贴中说:“不要把法律制定成政府的管理条例。”这算是说到了点子上。
经过了数十年,中医药尚未找到一条适合自已的发展方式。
我认为,中医只适合于走小型、分散,以个体中医诊所及有特色的专科医院为主要行医方式的路。中医宜定位在民间。农业生产可以承包到户,而且取得了巨大的成效,中医为什么就不可以?
总之,像《中医药法》这样一部重要法律,应该具有前瞻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应该鼓午现时代的全体中医人和一切关心中医事业发展与兴旺的人去努力践行之,发扬光大之。它既应该对得起古人(中医的开拓者与前辈),也对得起今人;对得起历史,也对得起未来。伴随着医疗卫生体制的改革,《中医药法》应该打破陈规,勇敢地迈出前进的步代。
2012-06-03 23:22 4楼
希望这些建言可以最终让那些官老爷们看见,这才是我们的内心的想法。
支持王先生。
2012-06-19 17:38 5楼
中西医结合,目前在中医界内部还存在较大争议,还很不统一,也可以说是还在试验当中,并不成熟,仅仅是一种探索,为什么就一定要把它匆匆写进《中医药法》,这对中医的自然发展是否有利?首先在学术上对这个“结合”的基础搞清楚没有?几十年来所谓“结合”的成果被公认了吗?连科学界的权威钱学森先生都认为“中医、西医是两个不同的体系,没有办法结合,不是西医吃掉中医,就是中医吃掉西医,实际情况是西医吃掉中医”。难道我们想通过立法,心甘情愿地、主动地让中医被西医“吃掉”吗?中医与西医应当并重,二者之间可以相互补充、配合,但配合不等于结合。
2012-06-19 18:01 6楼
王昆文 说:
中西医结合,目前在中医界内部还存在较大争议,还很不统一,也可以说是还在试验当中,并不成熟,仅仅是一种

说的好,中西医结合不是中西医凑合

为何不能由西医来发展中西医结合? 青蒿素不就是西医发展中西医结合的好例子?
2012-06-19 18:22 7楼
现在中医教育和考核对于西医的东西太重和多!
2012-06-19 18:24 8楼
西医病理学我觉得倒是应该学习,而实务的内科用药和动手检查这些纯西医的东西绝对没必要这么多……你培养西医还是中医呢?骨子里否定中医了。
2012-07-05 20:22 9楼
为往圣继绝学 说:
说的好,中西医结合不是中西医凑合

为何不能由西医来发展中西医结合? 青蒿素不就是西医发展中西医结合

诚然,“未来的中医风光无限”,但现阶段的中医在国内尚居于附属或配角的地位。要说“以我为主",但现阶段中医连“自主”都未曾做到。虽然说“西化中医、消化中医只能是一种不切实际的空想”,但它却能给中医的正常发展带来不小的伤害,是中医未来发展道路上的巨大障碍。
中医的复兴,不仅是“需要对中医药从业人员进行先进性教育”的问题,还有一个大环境和土壤的条件。正所谓“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叶徒相似,其实味不同”。目前,中医之“橘”已经在相当程度上变成了中医之"枳“了,奈何!
总之,中医仅靠自己学术理论上的先进性和优秀是很难复兴的,正如曹先生所说,“中医药现实的困难,有很多是人为因素造成的”,那么这就要靠人为因素来改变。目前,《中医药法》的制定,就面临着如此严峻的考验。人们将拭目以待。
毋庸讳言,中医药依然面临着一条改革之路。
2012-07-07 15:01 10楼
www106080 说:
正如曹先生所说,“中医药现实的困难,有很多是人为因素造成的”一语中的,但曹先生讲的还是很含蓄,实际上

说得对。这个“人为因素”指的是什么?
2012-07-08 19:17 11楼
王昆文 说:
说得对。这个“人为因素”指的是什么?

目前,中医队伍已经严重分流,大部分成了所谓“结合”医,只有少数幸存的纯中医和民间中医还在艰难的环境中前行。学院派中医主政,民间中医很难发展。中西医结合派实际上是在不自觉地帮助西医改造中医,从而削弱了中医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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